何小华与江苏隆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4342号
判决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小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泗阳支公司)、江苏隆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隆硕建筑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何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责任承担原告差旅费3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责任承担依照保险合同定额支付原告医药费和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为准);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何小华于2019年3月1日同多名老乡一起到被告江苏隆硕建筑公司承包的泗阳县穿城镇柴河村光伏电站工作,工程名称为泗阳北穿渔光互补31MW项目,工程负责人系陈建虎,约定好每月工资12000元-15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被告江苏隆硕建筑公司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所有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险。2019年3月6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原告在进行支架安装工作时发生了安全事故,由于支架倒塌何小华摔下致使腰椎等受伤,江苏隆硕建筑公司负责人用车将何小华送到泗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高血压。何小华受伤后,江苏隆硕建筑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报案,何小华的人身损害鉴定为9级伤残,已按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上传资料,并要求江苏隆硕建筑公司前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三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
江苏隆硕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侵权行为地为泗阳县穿城镇;二、江苏隆硕建筑公司是在中国人寿保险泗阳支公司投保的工伤商业保险,江苏隆硕建筑公司及何小华均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江苏隆硕建筑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泗阳支公司住所地均在泗阳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何小华针对被告江苏隆硕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答辩,认为: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和原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保险单上明确显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故列为第一被告。应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即北京市西城区确定管辖法院,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何小华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贾月
判决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