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德强与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18118号
判决日期:2021-07-06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德强与被告尤永怀、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苏德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尤永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9万元;2.判令被告尤永怀向原告支付利息18.75万元;3.判令被告尤永怀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0万为基数,年利率15%);4.判令被告中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至2019年5月原告陆续向被告出借资金300万元,2019年5月21日被告出具借据明确欠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月利息1.25%,每月20日支付利息,中赢公司作为保证人盖章确认。2020年1月9日原告再次出借给被告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全部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中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赢公司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十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合议庭
审判员王姣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腾飞
书记员袁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