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森兴板材厂、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302民初1188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06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费县森兴板材厂与被申请人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江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费县森兴板材厂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江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江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费县森兴板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璐
判决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