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沈岩
联系方式:18841109321
注册时间:2001-02-05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风景街6号
简介:
在辽宁省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于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含移动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从事国内通信网络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从事通信业务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出售、出租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2民终2530号         判决日期:2021-06-19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支付2019年9月的电费16439元,并支付利息(按照LPR计算,自2019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为896.61元,以上诉讼请求合计17335.61元;诉讼费由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天元公司2019年10月8日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支付的电费为46081.16元,并非56081.16元并且天元公司于10月8日支付的此笔费用是2019年9月的电费,即包括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在2019年9月使用的电费。二、天元公司有新证据证明已为被上诉人缴纳2019年9月使用的电费。截至2019年10月,天元公司每月均向电力公司支付了电费,因此,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天元公司支付电费16439元。 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天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已经与案外人就2019年9月之后用电问题签订了电费使用协议,天元公司已经不具备向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收取电费的事实基础。 天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给付电费378097元、逾期利息32056.58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16年12月29日,天元公司与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泉水公租房A区室内分布电费缴纳协议》,约定根据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的通信工程和通信设备运行的需要,天元公司同意按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的要求提供【220】V,不少于【2.2】KW的供电接点,同时承诺在天元公司有电源使用时不得无故中断给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的供电,以保证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同时约定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提供设备用电核算方式,并计算设备一年用电费用自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设备开通之日起计算电费,协议用电费用【197268】元/年,按季结算,每季度【49317】元。第一笔款于2017年1月支付,支付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协议用电费用【98634】元,之后每笔费用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结算。协议有效期为自2016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止。协议第2条约定,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收到天元公司提供的电费收据后,在费用分摊单上盖章签字认可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电费,不开具或不开具合格的,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天元公司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天元公司的各项协议义务仍按协议约定履行……。自2016年9月2日起,天元公司为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提供了供电服务。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已向天元公司支付了截止2017年12月1日的电费合计246585元,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的电费合计345219元,由于天元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开具合格票据,该款项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未予支付。2020年11月4日,天元公司和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电费分割单》进行了盖章确认,载明本次结算期间为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电费支付金额为345219元。同时天元公司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另查,2020年6月23日,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与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物业)补签了一份《泉水公租房A区室内分布电费缴纳协议》,约定协议期限3年,自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2019年12月20日,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泉水怡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案涉小区由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再查,天元公司称2019年10月8日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支付电费56081.16元,该费用包括垫付的2019年9月的电费,但天元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已包括2019年9月电费的相关证据,也未能在法庭限定期限内提供2019年9月1日之后已向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提供电力服务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天元公司与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签订的《泉水公租房A区室内分布电费缴纳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天元公司向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提供供电服务,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天元公司电费。双方协议已约定了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支付电费的条件,但天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由双方盖章确认的费用分摊单并提供合格的票据,且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已支付了2017年12月1日之前的费用,故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2017年12月1日之前的支付费用行为不构成违约。关于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的电费,由于双方没有及时确认,天元公司也未能开具票据,故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未能及时支付。2020年11月4日,天元公司和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已对电费分割单盖章确认,确认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应给付天元公司该期间电费为345219元,且天元公司同时为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出具了票据,该分割单合法有效,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和确认的电费款额在30个工作日内给付天元公司电费,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予照准。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2019年9月1日之后的电费问题。根据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以及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能够证明自2019年9月2日起,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不应再向天元公司支付电费。天元公司虽然提供了其于2019年10月8日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支付电费的银行交易明细,但不能证明该费用已包括2019年9月之后的电费,且未能在法庭限定期限内提供2019年9月1日之后已向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提供电力服务的证据,故天元公司要求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给付2019年9月1日之后的电费无事实证据,不予支持。由于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在履行支付电费的合同义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天元公司要求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亦无事实证据,不予支持。由于天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逾期给付所致,只是给付期限尚未届满,但考虑给付期限即将届满,为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故作出上述认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天元公司负担。判决: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给付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人民币3452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天元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天元公司月支出电费统计表及发票、网银转账记录,拟证明天元公司按月连续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并且数额基本稳定在4万元或4万元以上;2019年10月8日天元公司支付的46081.16元就是2019年9月份的电费,即包括按照协议约定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用电花费的部分。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对前述证据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主张不能证明天元公司有权向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收取电费,天元公司缴纳的电费依据何种法律关系,交纳的电费也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9月21日,天元公司与案外人城投物业签订了一份《泉水怡家保安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城投物业委托天元公司为泉水怡家小区提供保安、保洁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2019年10月8日,天元公司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支付电费46081.16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泉水怡家保安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在案为凭,该证据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歆 审判员王慧莹 审判员王家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曾悦
判决日期
2021-06-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