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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沈岩
联系方式:18841109321
注册时间:2001-02-05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风景街6号
简介:
在辽宁省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于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含移动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从事国内通信网络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从事通信业务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出售、出租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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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02民初7193号         判决日期:2021-06-19         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供用电力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业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滑东明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泉水公租房A区室内分布电费缴纳协议,协议约定:根据被告的通信工程和通信设备运行的需要,原告同意按被告的要求提供【220】V,不少于【2.2】KW的供电接点,同时承诺在原告有电源使用时不得无故中断给被告的供电,以保证被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电费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进行结算。(2)由被告提供设备用电核算方式,并计算设备一年用电费用自被告设备开通之日起计算电费,协议用电费用【197281】元/年,按季结算,每季度【49317】元。第一笔款于2017年1月支付,支付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协议用电费用【98634】元,之后每笔费用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结算。协议有效期为自2016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30日。合同有效期内原告履行协议约定,向被告持续供电。协议期间共产生电费金额共计624682元,已支付246585元,尚欠378097(49317*7+32878=378097)元拖欠至今。未支付电费金额合计为378097元,逾期利息约为32056.58元(49317*6%/12*27=6657.80、49317*6%/12*24=5918.04,49317*6%/12*21=5178.29.49317*6%/12*18=4438.53、49317*6%/12*15=3698.78、49317*6%/12*12=2959.02.49317*6%/12*9=2219.27,32878*6%/12*6=986. 6657.80+5918.04+5178.29+4438.53+3698.78+2959.02+2219.27+986.34=32056.58)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贵院,要求被告给付电费378097元,逾期利息为32056.58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合同签订过程及其内容无异议,合同约定每年电费应为197268元,并非197281元。2020年11月4日,原告和被告经确认,我公司尚欠原告截止2019年9月1日的电费合计345219元,同意给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出具发票后的30日内付款,而原告为被告出具发票的时间是2020年11月4日,故不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利息无违约事实和合同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由于原告于2019年9月1日之后不再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与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由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我公司已与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费缴纳协议,服务期限自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故原告无权向我公司主张2019年9月1日之后的电费。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原告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泉水公租房A区室内分布电费缴纳协议》,约定根据被告的通信工程和通信设备运行的需要,原告同意按被告的要求提供【220】V,不少于【2.2】KW的供电接点,同时承诺在原告有电源使用时不得无故中断给被告的供电,以保证被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同时约定被告提供设备用电核算方式,并计算设备一年用电费用自被告设备开通之日起计算电费,协议用电费用【197268】元/年,按季结算,每季度【49317】元。第一笔款于2017年1月支付,支付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协议用电费用【98634】元,之后每笔费用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结算。协议有效期为自2016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止。协议第2条约定,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电费收据后,在费用分摊单上盖章签字认可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电费,不开具或不开具合格的,被告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原告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原告的各项协议义务仍按协议约定履行……。自2016年9月2日起,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电服务。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截止2017年12月1日的电费合计246585元,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的电费合计345219元,由于原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开具合格票据,该款项被告未予支付。2020年11月4日,原告和被告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电费分割单》进行了盖章确认,载明本次结算期间为2017年12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电费支付金额为345219元。同时原告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 另查,2020年6月23日,被告与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签了一份《泉水公租房A区室内分布电费缴纳协议》,约定协议期限3年,自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2019年12月20日,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泉水怡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案涉小区由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再查,原告称2019年10月8日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支付电费56081.16元,该费用包括垫付的2019年9月的电费,但原告对此未能提供已包括2019年9月电费的相关证据,也未能在法庭限定期限内提供2019年9月1日之后已向被告提供电力服务的证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泉水公租房A区室内分布电费缴纳协议》、银行对账单和被告提供的其与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签的《泉水公租房A区室内分布电费缴纳协议》、《专用收款收据》、《泉水怡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天元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人民币3452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业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芳
判决日期
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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