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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方明
联系方式:028-27555178
注册时间:2001-09-10
公司地址:简阳市简城镇东城新区人民路397号园中苑B座1-4-1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监理。销售:建筑五金 、卫生陶瓷、电子器材、油漆、漆料、石棉制品、建筑用玻璃、管道零件、建材、建筑节能及保温材料、砂石。通讯建设与维护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施工劳务分包一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预拌混凝土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房屋拆迁(不含爆破);园林绿化工程;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不含危险废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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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绪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2002执异1号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恢复执行刘绪德与四川省资阳市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华博路桥公司”)、乐至县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雄洲公司称,刘绪德与资阳华博路桥公司、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刘绪德于2017年6月14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川2002执1398号,后该院作出(2020)川2002执恢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四川省乐至县川鄂中路华博苑2#楼-2层车位(建筑面积4299.99m2)抵偿给刘绪德,异议人认为该行为确有错误,具体请求及事实理由如下:一、(2020)川2002执恢359号之一裁定书以物抵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应当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本案被执行人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对外负有众多债务,资不抵债,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将案涉车位抵偿给刘绪德,具有明显选择性抵债的恶意情形,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尤其异议人作为优先受偿权人,权利更得不到保障。对于案涉车位应当优先拍卖,在清偿了优先权人后,再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在一拍流拍后马上进行以物抵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异议人是”华博苑“项目的承包人,依法对”华博苑“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该优先受偿权在(2014)资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了确认,刘绪德的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异议人的优先权,对案涉房屋的处置应优先清偿异议人的债权。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在处置案涉车位时,应通知作为优先权人的异议人参加。2013年6月18日,异议人雄洲公司与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该公司开发的华博苑工程项目。因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向异议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异议人于2014年将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资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雄洲公司工程进度款31092266.7元;二、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雄洲公司已完成的增加护桩工程及其他签证增加工程款16337025元(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多退少补);三、上列一、二项资金占用损失费425万元,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给雄洲公司。未涉及的内容以合同为准;四、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退还雄洲公司保证金300万元;五、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雄洲公司材料损失费36万元。如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雄洲公司对所修建工程经拍卖、购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因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义务,异议人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11月28日申请在55039291.7元范围内参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执1398号案的分配,现该案仍未执行到一分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的规定,对案涉车位的处置,应优先清偿异议人的债权,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在处置案涉车位时,一直没有通知异议人参加,程序违法。三、乐至华博苑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尚拖欠异议人工程款8713.34万元未付。异议人已将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先金、刘绪德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并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案号(2020)川20民初53号。因此,案涉车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如现在就进行处置,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四、异议人在诉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了财产保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20执保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案涉车位在内的73套房屋,因此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直接越过异议人将案涉车位网签至刘绪德名下,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20)川2002执恢359号之一裁定书,恢复案涉车位原状,确认案涉车位应优先分配给异议人。 异议人雄洲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1.雄洲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申请执行人刘绪德身份证复印件;3.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资阳华博路桥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4.(2014)资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生效文书确认了异议人对乐至县华博苑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5.(2015)资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异议人依据(2014)资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参与分配申请书,证明异议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2017)川2002执1398号案件的分配;7.(2019)川20执保9号,异议人于2019年8月9日另案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了包括案涉车位在内的华博苑73处房屋,异议人系轮候查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直接将案涉房屋网签给异议人程序违法。 根据异议人提交的书面异议、相关证据及相关执行案件、诉讼案件的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刘绪德与资阳华博路桥公司、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号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资阳华博路桥公司偿还刘绪德借款本金320万元、借款利息174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合计544万元;二、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对资阳华博路桥公司的借款本金320万元、借款利息174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刘绪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川2002执1398号,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以(2017)川2002执139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川2002执139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华博苑22#楼-2层在建车库(建筑面积4299.99m2),案件于2017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2017年11月8日案外人郑全林、杨明对本院查封上述案涉车库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购买案涉车库要求解除对案涉车库的查封并停止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川20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郑全林、杨明的异议请求,二人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审二审,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8)川20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郑全林、杨明的诉讼请求。后雄洲公司又以其对案涉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其已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案涉车库的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川2002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川2002执恢359号。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所有的网签至郑全林、杨明名下位于乐至县××路××号楼××层车库(建筑面积4299.99平方米)。该车库经本院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刘绪德申请以一拍流拍价6922983.9元抵偿。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川2002执恢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所有的网签至郑全林、杨明名下的案涉车库作价6922983.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绪德抵偿债务6075692元(刘绪德补缴价款847291.9元);二、解除本院对该车库的查封;三、该车库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属归刘绪德所有;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向乐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乐至县房管局送达(2020)川2002执恢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20)川2002执恢3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涉车位变更备案至刘绪德名下。现被执行人乐至华博路桥公司尚欠50万元违约金未支付,案件于2020年12月21日以终结执行结案。后案外人雄洲公司以本院对案涉车库一拍流拍后即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不合法,处置案涉车库时未通知其参加,其已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案涉房屋暂不应处置,以及其已对案涉车库进行了财产保全,本院将案涉车库备案至刘绪德名下不合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20)川2002执恢359号之一裁定书,恢复案涉车库原状,确认案涉车库应优先分配给异议人。 另查明,关于雄洲公司申请执行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雄洲公司工程进度款31092266.7元;二、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雄洲公司已完成的增加护桩工程及其他签证增加工程款16337025元(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多退少补);三、上列一、二项资金占用损失费425万元,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给雄洲公司。未涉及的内容以合同为准;四、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退还雄洲公司保证金300万元;五、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雄洲公司材料损失费36万元。如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雄洲公司对所修建工程经拍卖、购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因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义务,异议人雄洲公司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51号,因案涉在建工程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资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2015)资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资执字第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华博苑项目的住房250套、营业用房(面积10226.33m2)及案涉车库(面积4299.99m2),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11日止;2017年8月25日又以(2015)资执字第51-5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资执字第5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对案涉车库、部分房屋和商业用房的查封。 再查明,关于异议人雄洲公司诉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绪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雄洲公司要求依法判决乐至华博房地产公司及乐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剩余工程价款8713.34万元,并主张其对案涉车位在内的相关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川20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以案涉工程华博苑项目未竣工验收,雄洲公司尚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整体质量合格,且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不明,主张优先权的前提不具备为由,判决驳回了雄洲公司的诉讼请求。雄洲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川民终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20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川20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以双方无最终结算依据,雄洲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无事实依据,雄洲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8713.34万元工程款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由,判决驳回了雄洲公司的诉讼请求。现雄洲公司已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苏华君 审判员曾萍 审判员张莹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梁雅茹
判决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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