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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应敏杰
联系方式:010-59568676
注册时间:2015-11-1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818室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零售食品(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米的,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出版物零售;粮食收购;国内旅游业务;农林牧业技术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农林牧业规划设计、咨询与服务;土壤改良修复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农林牧业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汽车;以下项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农林业种植服务与种植示范;农林牧业产品的仓储、加工、物流;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的生产;农林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农业机械维修;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观赏植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国内旅游业务、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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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新与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102民初703号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怀新与被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河北分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怀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印河,被告中化河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建、张龙,中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怀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66万元服务费;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MAP技术服务中心业务合同》,约定衡水桃园区周通桥两侧种植衡谷11品种谷子5000亩,由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现代农业技术服务,每亩服务费132元,共计6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66万元汇入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收到66万元服务费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科学的农业技术服务,导致3910亩谷子绝收,且对剩余1090亩地未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原告就损失部分于2018年10月将二被告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冀0102民初6820号判决,判决原告与中化河北分公司对3910亩谷子实际减产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冀01民终10244判决,判决被上诉人中化河北分公司对3910亩谷子实际减产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中化河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科学的农业技术服务,导致3910亩谷子绝收,且对剩余1090亩地未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应将所收取的66万元服务费予以退还,被告中化公司依法承担共同退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化河北分公司、中化公司辩称,1、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徐怀新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是代表的是公司签署的案涉合同。66万元服务费不是从徐怀新账户支付的,徐怀新也未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性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享有案涉5000亩土地承包权。根据徐怀新提交的会议纪要、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本案主体应为河北聚美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或者河北嘉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中化河北分公司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不应退还合同价款。案涉合同约定的服务面积是5000亩,实际播种面积是3910亩,对于已经播种的面积,中化河北分公司已经按约定提供了技术服务指导,该部分服务费不应退还。且在徐怀新就案涉合同提起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已经判决赔偿了相关费用。3、中化河北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退还合同价款。依据约定,中化河北分公司仅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性工作,种植方应当负责协调配合。本案实际由于种植方未做好整地及水源等工作,且受自然气候因素影响,最终造成减产。综上,中化河北分公司不应退还服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7月7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MAP技术服务中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1、甲乙双方合作共同开展MAP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套餐及综合解决方案……2、1、一次性支付结算1.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面积为【5000】亩,单价为【132】元/亩,总价款为【660000】元。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3、甲乙双方以实际播种面积为准向甲方支付服务价款,实际播种面积与合同面积不同的,服务费多退少补。”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张淑真账户向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账66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种植了面积为3910亩的谷子。后原告以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未提供专业的服务导致种植的谷子绝收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8)冀0102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对案涉3910亩地块的减产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356187.41元,被告中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徐怀新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终10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8)冀0102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对已播种土地3910亩的全部减产损失2712374.82元(每亩产量100斤,每亩减产408.06斤,谷物单价为1.7元/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化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民申10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另查明,被告中化公司河北分公司系被告中化公司的分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怀新服务费143880元; 二、驳回原告徐怀新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267.2元,原告徐怀新负担81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徐震 人民陪审员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魏彦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炜
判决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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