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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
联系方式:0879-7221927
注册时间:2007-03-27
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县城平安路中段
简介: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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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赛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828民初886号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赛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赛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工程欠款3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原告承揽被告位于普洱市澜沧县建房工程。工程竣工后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建房款38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钟赛块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答辩期限内提交相应材料,视为被告钟赛块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陈述权。 原告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全案证据、事实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以及资质情况的事实。该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农村安居房建设合同》(原件)1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房合同相关约定以及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本院认为,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催款通知单”(原件)各一份,欲证明经双方当事人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建房款38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款后仍未支付的事实。本院认为,《欠条》和“催款通知单”经被告签章确认,足以认定建房工程款结算过程和知晓催款事项的事实,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4.原告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法院起诉后发现被告主体错误,自愿撤回诉讼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可。 根据认定证据及原告合理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1月6日,原告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赛块签订农村安居房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被告钟赛块的房屋,单价为1300元/㎡,面积60平方米,总价78000元;工期2016年至2017年6月30日;工程保质期为一年,约定单方违约责任为合同总价款的10%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建房款共计40000元。施工结束后,经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波云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建房款38000元,被告钟赛块于2019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款关系及欠款金额
判决结果
被告钟赛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房款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钟赛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佬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慧
判决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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