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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唐志勇
联系方式:15808924048
注册时间:2012-05-16
公司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申亚大厦5CD房
简介:
铁路综合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桥涵工程,房屋装饰装修、站场设备安装、给排水、电力及照明施工,园林绿化、水文及工程地质钻探,保温、防腐工程,汽车运输,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铁路线路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建材、有色金属、金属制品、矿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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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丁成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琼0107执恢1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成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17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成君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赔偿15581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15581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2237.1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 一、本案在首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成君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丁成君履行了部分欠款,现被执行人丁成君仍欠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80810元及利息(待算)。 二、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丁成君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丁成君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三、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丁成君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丁成君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1)琼0107执恢110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丁成君存款2035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成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线下到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成君名下有存款。本院线下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成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经本院现场外调,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成君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经本院多次网络查询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成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被执行人丁成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丁成君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网络媒体予以曝光。被执行人丁成君签订和解协议后,仍然不履行协议,本院将被执行人丁成君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成君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丁成君的财产证据及线索。 本案执行到位20353元,余款及执行费未执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苏祥虎 审判员吴磊 审判员羊冠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吴淑珊
判决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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