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胡桂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302民初4390号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桂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果、被告胡桂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48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聘用的营销业务人员。在2013年3月份至2016年6月份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为自己用,这期间被告也偿还部分,剩余款至今未还。
被告胡桂莉辩称:原告诉状所称的借款双方无借款上的法律关系,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被告是原告的业务员,做业务的时候向原告借支,后根据提成和开支进行结算,被告从原告处拿钱并不是借款,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的职工,任原告业务员。在任职期间以办业务的名义先后向原告出具借款单据56张,合计借款363500元,已付88641元,尚欠274859元未还。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另查明,被告是原告的职工,任业务员职务,现劳动关系已不存在
判决结果
限被告胡桂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借款274859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元,由被告胡桂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弦
判决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