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与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11民初16492号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先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李昆、殷汗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77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在2017年8月份发生业务买卖关系,此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及时向被告发送质量合格的药品。被告在收到相应药品后拒绝支付剩余25770元的货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仍拖欠货款25770元未付。
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份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药品。原告通过物流发货方式送货至被告指定地址,被告收货后在销售随货同行单上加盖公司收货专用章。2020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对账函载明截止2019-12-31尚欠原告货款25770元,被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打钩并加盖被告公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上述事实有销售随货同行单、对账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货款25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2元,由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史先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孙媛
判决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