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2执245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003.5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9003.5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3日、2021年5月7日和2021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手续。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并依法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XXX和XXX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但因多轮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房产。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新0102执245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冷长青
审判员库尔班白克
审判员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凌浩
判决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