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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海照
联系方式:0755-83288736
注册时间:1992-03-25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04号南光大厦2层B段201室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自有房屋租赁;市政工程管理、绿化工程、环境卫生、生活网点、餐饮企业、酒店、公园、游览景区等提供管理服务;空调、水电、机电设备的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上门保养;房屋上门装修、维修;企事业单位的后勤管理服务;会议、礼仪的策划和咨询;物业管理软件的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家政服务;收送干洗衣物;日用百货、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汽车租赁;票务代售;清洁服务;会务服务;从事四害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服务;建筑物修缮;人力资源管理;外墙清洗,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航空运营支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医院管理;病人陪护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车队、车辆管理与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劳务派遣;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食用油、烟、酒类销售(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国内旅游(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KTV(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酒吧(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提供棋牌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代驾(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健身(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保健按摩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美容美发(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汽车保养美容(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公司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保安服务;供暖供热;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绿化养护;城乡市容及设施设备管理;水资源管理;园林景观管理;外墙清洗;安防设备;消防设备的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五金电料的销售;餐饮配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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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彦君、欧昌荣等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4民初11982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彦君、欧昌荣、李锋、谢孔敏、谢尔勒、彭智诉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六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布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涉讼广东xx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2、判令被告公示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包括广告牌收益、停车场收益);3、判令被告公示物业服务期内对涉讼小区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的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维修记录(包括对B附楼的冷暖供应设施设备的维修情况);4、被告公开物业服务费现行定价标准;5、判令被告重新拟定B附楼物业费收费标准(即要求按照被告现行的服务水平委托第三方评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并按该评定标准计收自2019年6月21日起对广东xx大厦B附楼收取物业管理费)。事实与理由:2007年9月26日,中航作为广东xx大厦大业主,依赖其占据75%物业面积的大业主地位操纵业主大会决议,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广东xx大厦B附楼物业管理费为14.85元/月·平方米,价格畸高,显失公平。该合同于2010年9月25日到期,该收费标准延续至今。被告在收取畸高物业费的同时,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无法达到基本的服务标准,更未达到承诺的xx示范大厦标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1.物业共用部分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作为,不及时。2.公共区域清洁、垃圾清运不及时,存在天花板严重渗漏、六层照明长期关闭等管理不善的情况。3.物业管理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进出大厦无人行通道,出入大门长期开放,物业人员形同虚设,消防通道被挤占、堵塞,未尽基本的安防义务。4.未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涉案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业主无法审查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5.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情况未进行公示。6.物业管理档案未进行公示。涉案广东xx大厦B附楼房屋用途为住宅,应当参照广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进行定价,现行收费严重畸高于广州市同类物业服务收费平均水平。为维护广东xx大厦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的主张实际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第1、2、3项诉请答辩如下,公开收支账目,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履行了公示义务,具体详见我方提供的证据4,我方提供了近3年的信息,对于2017年4月1日之前的,我方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方不再提供。因此,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原告要求多次重复公示的诉求没有合同依据。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根据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是酬金制物业服务管理的法定义务,但并非包干制物业服务的内容。包干制物业服务由物业公司自负盈亏,且合同并未约定需要公示该内容,因此该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2、关于公示维修记录。合同并未约定被告有公示相关记录的合同记录,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另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5,证明被告曾对涉讼物业进行多次重大维修,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的事项。被告就多次维修以及垫付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况进行过公示,原告也可通过公示窗进行查看,但该公示行为是我方的主动行为,并非合同约定。原告主张我方未对涉讼物业进行过任何维修,以及要求被告公示维修情况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3、关于第2项要求被告公示公共区域经营收益诉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物业服务合同第9页,对公共部位进行了界定,明确确认单栋公共部位由全体业主共有,也就是说,楼宇的公共区域应由该单栋楼宇的全体业主共有,原告所在楼为B附楼,故其仅对B附楼的公共部位享有共有权,无权对其他楼宇的内部或者公共区域(主楼、裙楼、A附楼)等主张共有权,故其他楼宇的公共区域如何经营和收益与原告无关,但目前B附楼并未就公共区域经营或产生任何收益,因此原告要求公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基础,同时,也没有法律基础或合同约定。4、关于第4、5项诉请,涉讼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采用包干制,依照规定,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约定,并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情形。该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合法有效性,已由生效法律文书(2009)穗终法民五终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原告对被告主张违约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本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有关事实和主张,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已进行审查,并作出生效文书,就完全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前往现场勘验,并查明部分公共设施老旧,属自然规律,并非被告疏于养护造成,确认未发现物业管理服务存在明显失职。原告关于被告违反上述服务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是被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涉讼物业属综合性物业,不属于参考相关指导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情形,同时涉讼物业并没有公共维修基金。被告本着尽心原则已垫付了超过350万元的公共维修费用,至今没有收回。原告主张降低收费标准的诉求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石彦君是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3404房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87.407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公寓,登记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欧昌荣是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B附楼33F房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60.13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商业公寓,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李锋及案外人杨俊华是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2901房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58.016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登记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谢孔敏及案外人谢塔勒是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2003房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87.407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其中谢孔敏占有90%的产权份额,谢塔勒占有10%的产权份额,登记时间为2018年4月8日。谢尔勒是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2007房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97.8904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登记时间为2018年6月6日。彭智是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之二2907房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97.890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登记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上述各房屋均位于广东xx大厦小区范围内。 案外人简松年、邓楷、乐小龙、陈立无、张澜是广东xx大厦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2007年9月26日,简松年、邓楷、乐小龙、陈立无、张澜以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甲方)与被告中航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广东xx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类型为甲级写字楼、豪华商住楼、五星级酒店,大厦位于广州市xx路xx号,总建筑面积182787.6平方米,其中主楼77388.2平方米、裙楼51301平方米、A附楼14456.1平方米、B附楼17739.3平方米、地下室21903平方米;管理区域东至xx围墙,南至xx北侧人行道台阶,西至xx围墙,北至xx围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共用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实施管理;6.共用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工作;10.安排管理员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配合业主大会开展的社区文化活动;2.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3.甲方可继续享受原来由酒店提供的部分优惠服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乙方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再由双方另行商定服务事项。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主楼写字楼及裙楼35元/月·平方米、A附楼写字楼29.8元/月·平方米、B附楼商住公寓楼14.8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合理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乙方在每月10日前向缴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费收费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对于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0.5‰的滞纳金。本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乙方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账目公布之前交甲方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20号之前,特殊情况迟延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负责大厦的管理、经营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查后由乙方组织实施;等。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等。该合同附件一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义》,载明:共用部位: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共用门厅、共用走廊、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共用平台、蓄水池;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全防范系统。共用卫生设施、共用给排水官网、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围墙、池井。该合同附件二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载明:统一管理、维护房屋的天面、走廊和其他共用面积,做到天面、走廊和其他公用面积完好和整洁,制止任何人非法搭建、私自占用天面、走廊和其他共用面积;每季度对大厦进行一次外墙清洗;做好公共道路的维修养护,确保道路畅通,不存在影响和危害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障碍和危险;大厦红线内的绿地和道路两侧的绿化的日常养护,要求长势良好、整齐美观,不得随意破坏和减少绿化面积,大厦内共用区域摆放进行必要的绿化;对于服务要求和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服务事项,其质量标准参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执行等。 2010年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广东xx大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该小区至今未能选举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广东xx大厦B附楼部分业主因对被告中航公司按照每月14.8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有异议,曾向广州市物价局投诉。广州市物价局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穗价检举告字[2013]96号《告知函》对投诉予以受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发函至广州市物价局调查该局对上述投诉的处理情况及该局对涉案广东xx大厦B附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无强制定价权力。2013年11月22日,广州市物价局以穗价函[2013]754号《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回复称:接到投诉后,该局充分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先后多次组织业主代表、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解,但由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坚持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纠纷,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于广东xx大厦B附楼物业性质比较复杂,同时具有公寓、商用、住宅等多种性质,目前该局对该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没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与物管公司可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就被告起诉要求广东xx大厦B附楼19A房业主张美道要求其按照14.8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上述房屋物业管理费的纠纷,本院作出(2016)粤0104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美道按照每月14.85元/平方米×158.02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19A房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张美道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原告未举证其于合同期满后向张美道提供物业服务、未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涉案物业管理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14.85元/平方米的价格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中一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五倍、显失公平等上诉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粤01民终1943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中航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0年9月25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未继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中航公司继续按照上述合同为案涉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美道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大厦业主大会在上述合同到期后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在合同到期后曾要求中航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中航公司为案涉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张美道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张美道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认为中航公司无权向其主张物业管理费,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张美道认为中航公司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主张该院亦不予支持。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每月14.85元/平方米,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中航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费标准,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没有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张美道按照约定的每月14.85元/平方米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另,根据前面生效判决中查明的《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称,由于案涉物业性质比较复杂,同时具有公寓、商用、住宅等多种性质,目前广州市物价局对该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没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张美道上诉请求判令中航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案涉物业管理费,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张美道二审提交的其他性质楼盘的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拟主张涉案物业的收费标准过高,如上所述,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中航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费标准以及结合上述《意见》的回复,张美道二审提交的其他性质楼盘的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与涉案物业的并无关联,故张美道该主张,理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生效。 2020年3月20日,原告彭智、石彦君等向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邮寄发出《关于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就物业服务质量差等相关问题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在目前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新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之际,广大业主仍有权监督你司的服务落实情况,为保障业主的实际权益、解决双方矛盾,现就业主提出的以下问题集中函告你司,请予以解决并书面回应:1、是否曾向原业主委员会书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等,如已提供,请提供给我方查阅,如已灭失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请重新出具相关信息;2、你司在物业服务期间从未按合同约定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项目,请书面说明原因,并向我方提供之前未公布的所有收支项目材料或在大厦的公共区域公开公示一个月……4、提供你司在《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9、当前电梯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一楼顺丰收发室出租费用属于业主的收入金额及物业公司非法侵占情况……16、你司拟何时下调14.85元/平方米/月的收费标准;等。上述问题,请你司在收函后五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该函尾部手写载明:回函地址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B-12A曹淑妍。该函于2020年3月22日由“他人代收、签收”。 诉讼中,六原告共同表示:我方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基于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第9、11、14、23条约定及附件2物业服务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被告只提供了基本保洁、安保服务,其他服务均未完成;被告从未在涉案小区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项目;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持续没有公示相关情况,且该权利属于我方的知情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被告表示:我方已公示涉案小区2017年之前全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项目情况,原告现诉请进行公示上述内容已过诉讼时效,故我方没有提供,且各原告均为B附楼业主,其他楼层的收支情况与其亦不存在关联;我方对B附楼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没有经营收益。 关于涉案广东xx大厦小区的范围,原、被告均陈述范围包括A附楼、B附楼、主楼、裙楼及地下停车场。 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其服务承诺,向本院提交了建设部于2000年5月25日公布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被告质证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文件公布时间为2000年,其涉及的内容包含物业规划、建设、维修基金管理等多方面内容,但本案中涉案物业是从1993年开始投入使用,其投入使用在该标准出台之前,被告开始管理涉讼物业的时间为2007年,此时涉讼物业已经投入使用14年,被告只能按照物业的现状接手进行管理。 六原告主张被告无法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隐瞒利用停车场及共有区域收取获取相关收益及未在业主可查的公告区域按合同约定公示相关文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2019)粤广广州第10847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彭智于2019年6月21日向我处称因诉讼需要,对居住的小区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对彭智指认的位置进行拍照,兹证明与本公证书向粘连的照片打印件均为现场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2、案外人陈洪、何凤波分别出具的《关于广东xx大厦物业管理情况反馈》《证明》各一份(主要内容为:居住期间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问题);3、涉案小区照片若干张;4、《B附楼公寓各项收费标准》及《广州市组合制非住宅、高档住宅、别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价牌》照片打印件各一张。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的合法性认可,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的内容以及其对应的事实已由越秀法院前往现场勘察,并确认B附楼首层大堂有保安值班,消防楼梯可以同行,无阻塞、卫生状况良好,并确认公共设施老化属于自然规律,并非被告违约所致。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中业主反馈的意见基本上是物业公共设备设施超过15年所造成的,只能由业主出资改造,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对证据3的照片显示内容而言,除原告编页的第13、14页外,其他区域均不在B附楼,因原告并无对其他公共区域主张权利的依据,故被告对B附楼以外的其他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文件显示所含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水、电、煤、网络安装业主专有部分提供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对水、电、煤、网络安装的外部提供服务的事项,主要提供代收、代管或者协助的服务,而该费用实际上是由相关的第三方进行收取。 被告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公示了涉案物业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及其对涉案物业进行重大维修并垫付相关费用,向本院提交了广东xx大厦B附楼2017年第二、三、四季度及2018年四个季度、2019年四个季度及2020年第一季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项目公示照片打印件十张及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8年出具的(2018)粤广南方第044709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杰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于2018年7月16日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粘贴相关文件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杰伦在通告栏内张贴《关于我司已为广东xx大厦AB附楼业主垫付的大厦本体维修基金的公告》(含附件《广东xx大厦AB附楼2008-2018大中修垫支费用明细表》一份)一份(共九页),上述公告张贴过程共拍摄照片十二张(详见附后的照片彩色打印件第八页第一张至第十三页第二张)】。六原告对上述证据共同质证称:对上述公示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被告未出示原件,且不能反映相关收支账目张贴的位置、时间,同时也缺乏具体的项目明细,对张贴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另外反映的收支账目当中,收入部分仅有管理费的收入,对于利用公共区域的收入情况并未反映,例如墙体广告、停车场收费情况等。根据我方提供的告知函可知,涉案物业的公共区域的公示内容与被告提供的公示照片所示内容不一致,因此对其三性不予认可。对公证书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该公证书系被告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公证,公证书载明被告一次性张贴了2008年至2018年垫付维修基金的情况,但具体的维修项目及张贴内容部分无法看清,同时因2008年至2018年间隔时间较远,被告未出示相关具体明细,对维修事项及金额是否属实无法进行判断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石彦君公布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广东xx大厦整体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及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情况及对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的情况,向原告欧昌荣公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广东xx大厦整体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及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情况及对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的情况,向原告李锋公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广东xx大厦整体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及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情况及对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的情况,向原告谢孔敏公布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广东xx大厦整体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及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情况及对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的情况,向原告谢尔勒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广东xx大厦整体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及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情况及对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的情况,向原告彭智公布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广东xx大厦整体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及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情况及对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的情况。 二、驳回原告石彦君、欧昌荣、李锋、谢孔敏、谢尔勒、彭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六原告共同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徐娟 人民陪审员卫宝钊 人民陪审员卢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菁菁
判决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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