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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617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
联系方式:0755-25177491
注册时间:2004-04-28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东晓社区太白路3031号中冠商务大厦2301-2409(一照多址企业)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贵金属首饰、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首饰设计、批发、零售、进出口;珠宝玉器、铂金镶嵌饰品、钻石镶嵌饰品、翡翠饰品、珠宝首饰的购销;品牌策划;珠宝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房地产经纪.;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钟表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日用产品修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贵金属首饰、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首饰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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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24611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普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珠宝公司”)、周六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商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诗普琳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在OHOL珠宝官方网站发布并展示的OHOL品牌形象,并停止宣传和使用该品牌形象;三、判令被上诉人在《寰球珠宝网》官网及该微信公众号上置顶刊登不少于7日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四、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五、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具有接触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主形象墙设计作品的可能性,主观上也具有恶意抄袭模仿的故意,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接触上诉人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涉案作品的主形象墙设计部分单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诉人对该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整个美术作品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意味着任何局部也可单独作为作品予以保护的认定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三、被控侵权设计的主形象墙与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主形象墙设计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为两者差异明显,达不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四、被上诉人在皇庭广场OHOL珠宝店主形象墙使用的装修装饰设计构成对涉案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他人不得对涉案作品的装饰装修方案进行使用已超过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范畴的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公司、周六福商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具体意见与其一审提交的答辩状、侵权比对意见、代理词一致。 一审诉请判令:1.周六福珠宝公司、周六福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诗普琳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在OHOL珠宝官方网站发布并展示的OHOL品牌形象,并停止宣传和使用该品牌形象;2.周六福珠宝公司、周六福商务公司在OHOL珠宝官网、《寰球珠宝网》官网及该微信公众号上置顶刊登不少于7日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周六福珠宝公司、周六福商务公司赔偿诗普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主文:驳回诗普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8800元,由诗普琳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张苏柳 审判员刘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付斯琦(兼)
判决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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