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102民初259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冀1102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云飞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