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金草牧业有限公司与皮山县之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4223财保479号
判决日期:2021-06-12
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沙湾县金草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新4223财保11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皮山县之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山县支行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本院继续对被申请人的存款58万元进行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继续对被申请人皮山县之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山县支行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伊卫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霁宇
判决日期
202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