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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之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朋
联系方式:13999432888
注册时间:2011-05-16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皮山县阿扎吾江皖和新村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节水灌溉管网的设计与施工;餐饮服务,农业开发,农业观光。农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与销售。农业技术开发、蔬菜、水果零售。苗木、果木、花卉种子的研发销售;苗木、果木、花卉种子的种植、养护、销售;大棚膜、农膜、保温被、有机肥的加工与销售;畜牧业的养殖、加工与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卷烟零售。粮油加工销售;;花卉种植;蔬菜种植;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农业机械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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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金草牧业有限公司与皮山县之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4223财保479号         判决日期:2021-06-12         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沙湾县金草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新4223财保11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皮山县之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山县支行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本院继续对被申请人的存款58万元进行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继续对被申请人皮山县之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山县支行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伊卫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霁宇
判决日期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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