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南街镇成玉轩玉器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12执184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宁县南街镇成玉轩玉器商行、江智欣、邓振承、邓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74997.87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宁县南街镇成玉轩玉器商行、江智欣、邓振承、邓嘉明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广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
判决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粤12民初29号民事判决由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梁新敏
审判员龙建全
助理审判员覃争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海秋
书记员李晋勇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