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王善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03民初1349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辉、王善忠与被申请人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见国、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辉、王善忠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见国、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人民政府银行存款2684664.0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见国、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人民政府银行存款2684664.0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徐长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淑君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