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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思印
联系方式:0372-3627616
注册时间:2012-04-16
公司地址: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
简介:
建筑、土地平整、水利建设、建材经营、水暖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土石方工程服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服务、河湖整治工程服务、堤防工程服务、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施工、古建筑工程、凿井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苗木果树销售;建筑材料批发、销售;温室大棚建筑材料销售;温室大棚施工、房屋拆除服务、垃圾清运、实验室装修、通风净化系统、设施农业建筑工装工程(含蔬菜大棚)、设施农业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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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402民初6200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远公司)与被告张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被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超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提供因其施工梁园区高铁新城A5项目购买材料、设备租赁进项发票,其中商混2500000元、防水材料564205元、机械设备租赁费4704029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8日,原告将其承包的位于商丘市××、××路西、生态大道北、殷桥路南商丘市高铁新城安置房A5项目1#楼、7#楼及商业S1、S2、S3和部分地下车库转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施工材料由被告自行采购和管理。8月18日,原告与中建二局、被告签订了退场协议,经结算,工程款为13669972.72元,后原告向被告拨付了10808265元。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503889.90元,该工程原告已向发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提供税率为9%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所需材料、设备租赁等均是其本人采购,原告多次要求提供相应发票,被告拒不提供,若被告不提供进项发票,原告无法冲抵扣除该工程施工成本,需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2392245.23元。因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发票,被告不予提供,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磊辩称,在答辩人与原告的前期工程款案件中已经做出了裁决,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明确,现原告又提出新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购买材料占比很小,且公司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故不应再向原告提供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建二局中标由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发包建设的,位于商丘市××、××路西、生态大道北、殷桥路南商丘市高铁新城安置房A5项目。中建二局将其中1#楼、7#楼及商业S1、S2、S3和部分地下车库转包给原告超远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整体转包,但不包括钢筋、商品砼材料,塔吊、施工电梯和消防工程。2019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内部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超远公司将承包的工程整体转包给张磊施工,施工材料由张磊自行采购和管理,超远公司按工程金额的0.55%收取管理费,提供工程所需合理合法的发票及人工工资单等。8月18日中建二局高铁新城A5地块项目部、原告超远公司、被告张磊达成《退场协议》。主要约定:张磊施工工程价款为13669972.72元,此款为最终结算价,不存在争议,不再作调整。2019年9月15日前总包先行支付800万元,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材料款的支付。10月15日再支付400万元,11月25日结清款项。协议达成后,超远公司支付张磊30万元工程款,其余超远公司代为支付材料款、劳务费、税金等共计10546765元。下欠3123207.72元中建二局已支付给超远公司1953235元。因张磊没有提供材料供应商、工人工资结清证明,中建二局、超远公司担心再次出现信访事件,工程款未予支付。为此,被告张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建二局、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告向其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磊借用超远公司的资质施工,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并依据退场协议的约定及其他情形于9月19日作出(2020)豫1402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超远公司支付张磊工程款1503889.9元;中建二局支付张磊工程1169972.72元等。宣判后,超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4日作出(2020)豫14民终4637号民事判决书,将超远公司应支付给张磊的工程款数额变更为1242389.9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军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韩明 书记员刘炎裕
判决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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