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402民初6210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远公司)与被告张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被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超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149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磊与卢成河一案,经梁园区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2020年12月1日前向卢成河支付劳务费70523元,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了原告71493元。现原告已不欠被告工程款,原告为被告垫付的71493元,被告应当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磊辩称,卢成河的款没有支付,是因为工程款已经到原告账户上了。另外,卢成河申请执行的过程答辩人并不知道过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中标由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发包建设的,位于商丘市××、××路西、生态大道北、殷桥路南商丘市高铁新城安置房A5项目。中建二局将其中1#楼、7#楼及商业S1、S2、S3和部分地下车库转包给原告超远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整体转包,但不包括钢筋、商品砼材料,塔吊、施工电梯和消防工程。2019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内部协议》,原告超远公司将承包的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张磊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张磊欠案外人卢成河劳务费70523元。2020年8月4日,卢成河将本案原被告起诉至本院,经调解,本院于8月28日作出(2020)豫1402民初747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张磊在2020年12月1日前向卢成河支付劳务费70523元,原告超远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期限到后,被告张磊未向卢成河支付劳务费,经本院强制执行,于12月25日扣划了原告超远公司71493元。
同时查明:被告与原告等的工程款纠纷,经本院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242389.90元。经被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于2021年1月4日扣划了超远公司1266060.40元(包含诉讼费、执行费),原告已将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
判决结果
被告张磊返还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149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32元,减半收取793.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军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明
书记员刘炎裕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