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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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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地基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管道管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装饰装修;建筑机械设备、钢材、木材及制品、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建筑技术、建筑材料的研制、技术推广及转让;建筑机械维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货物仓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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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文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4民初3737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建设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文学院(以下简称华文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集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雍首成、刘刚,被告华文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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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集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已审定确认结算金额17168093.12元;2.判令被告确认并支付因错误审减金额6862333.52元;3.判令被告确认并支付因自身违约应赔偿金额9800000元;4.判令被告确认并支付拖欠工程结算款利息11092856.3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招投标程序并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北京华文学院教工宿舍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华文学院新校区6#教工宿舍楼等3项工程,总建筑面积38409平方米,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设计,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普公司)负责监理,原告负责总承包施工。原合同总价108350005元,施工初期新增基础CFG桩1080000元、新增基坑护坡727718.12元、新增基坑降水424397.29元、增加后总价变为110582120.41元。本工程于2015年12月2日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标准,并且获得了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银奖。随后原告报送了工程结算资料,报审结算金额为165380573.42元,该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已移交被告使用达4年之久。被告收到结算书后委托北京东方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宏正公司)进行了历时2年多审核,于2018年9月14日正式向原告提交《工程结算审查书》,并发函确认了审定结算金额为116412466.29元。原告在收到《工程结算审查书》和函件后,针对结算金额和审定错误问题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协调造价咨询审核人员,依法、依规、依合同约定进行审核,被告拒不纠错,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具体情况为:一、被告《工程结算审查书》已确认工程结算金额17168093.12元,原告对此部分予以认可并要求被告支付并承担延期支付利息。二、被告委托审计机构错误审减造成原告损失6862333.52元,明细如下:1.依法依规安装视频监控项目的费用244805.36元;2.被告要求原告进行管道设备冬季防冻吹水项目费用1954642.91元;3.被告审计人员将温泉热水项目擅自违约改变结算单价导致原告损失166320.64元;4.被告审计人员将地暖项目擅自违约改变结算单价导致原告损失360182.64元;5.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基坑北侧水害加固处理所造成的费用47665.03元;6.被告审计人员错误引用合同条款,无故扣减风险外价差费造成原告损失980539.82元;7.被告审计人员重复扣减专业分包措施项目费给原告造成损失251674.45元;8.被告另行发包项目依据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的总包服务费1320000元;9.被告《工程结算审查书》中错误审计造成电气专业因量、价差支付给原告578117.93元;10.被告《工程结算审查书》中错误审计造成水暖专业因量、价差应支付原告23770.69元;11.被告《工程结算审查书》中错误审计造成土建专业因项、量、价差应支付原告934614.05元。三、因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9800000元。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未按时按规定向原告提供施工场地、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办理拖延滞后等违约行为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窝工,致使导致原告造成管理及劳务人员、机械设备搁置、周转材料租赁等损失,应由被告依法、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补偿金,具体事项如下:1.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导致131天窝工及造成原告相应损失;2.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导致198天窝工及原告相应损失;3.被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办理严重滞后,导致111天停工、窝工及原告相应损失;4.因非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停工,造成延误工期120天,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补偿。四、因被告延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利息11092856.30元。综上所述,被告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忽视双方约定,错误审计工程结算款拒不纠正,且无理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华文学校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实存在未结清的款项,应当支付,这些款项里应该包含了质保金,质保金有专门的结算、返还、核对的程序。原告的诉求应当扣除质保金。因此要核对具体钱数,再扣除质保金。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是事业单位,需要委托造价公司对结算款进行审核认定,根据审核认定的结论进行结算,不能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另外,不同的机构审定出来的结论可能有出入,以哪个机构的为准也需要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说被告违约应予赔偿,需要根据双方承包合同的违约条款进行,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已经被项目的监理方驳回。对于第四项诉讼请求,对于利息的计算本金是什么,结算款3300多万是否是前面的三项相加。我方认为不存在利息问题,假设第一项数额是正确的,如果我方有审定结果,也通知原告来领取结算审查书,就不存在延迟问题,现在是原告不认可审定结果,这不是被告造成的,而是双方究竟应付结算款是多少存在争议,这个责任不在被告,不存在利息问题。第一项金额里包含了质保金,质保金更不应该产生利息问题,质保金要单独走申请程序;索赔的980万根本不成立,利息也就没有。因此总体来看,利息不存在。即使预付款、进度款确实存在迟延,但仅凭表格不能确定利息,起算日期的认定都必须明确,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3年9月10日,华文学院(发包人、甲方)与中集建设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华文学院教工宿舍楼工程,地点位于昌平区沙河镇北七路69号;总建筑面积38409.1平方米;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图示的全部项目(发包人另行分包项目除外)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建筑、装饰、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工程;装修标准为户门内粗装修、户门外的全部公共部分按图纸做法装修到位,6#楼、7#楼地下部分、地下车库按图纸做法装修到位,其中6号楼地下一层底层商业房间按地上户内装修做法做至粗装修;地下车库与6#楼、7#楼分界线按结施-02地下车库底板模板图为标准,阴影部分为6#楼、7#楼区域,阴影部分以外为地下车库区域;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安防系统工程;本次报价时只计预埋管、穿带线、接线盒、线槽的预留预埋;本工程专业分包工程项目为电梯工程、电话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保安监控及可视对讲系统、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壁挂炉、外门窗工程;合同价款108350005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2273903.75元;合同工期51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与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2月4日;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16.2工程暂停的责任……16.2.2如果是除第16.2.1项约定的承包人原因及第42.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30.2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30.3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1)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合同价款具有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合同专用条款20.4.1其他检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有关节能、消防验收要求的材料检测相关费用应计入材料费中,室内环境检测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30.2合同价款……(2)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1.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一)部分固定不调整。承包人已经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和合同条款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作了充分考虑此部分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分包招标师也不需再报此项费用……30.3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属约定予以调整:(1)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无;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1.调整因素:a.经各方签认有效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b.发生钢筋、混凝土、电缆调整幅度超过±6%(含±6%)情况时;2调整方法:a.……b.发生风险范围以外的情况时应办理洽商手续……33.支付。33.1预付款33.1.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7天内将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33.1.2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金额和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预付工程款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用于承包人自行施工部分备料、人员进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额度2273903.75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的30%已在工程预付款中同时支付,其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款按期支付,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同比例的30%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33.2.1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按月进度支付;33.2.2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承包人每月25日前按规定表格向监理人报送支付报告,监理人在收到报告(含当天)7日内审核该单项工程支付报告,报发包人审核……37.2.1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之日起24个月,承包人在责任期内应负责下列工作:(1)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完成签发“交工证书”时批准的缺陷责任期计划中所列的各项工作,并得到监理人的认可……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中集建设公司即入场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工程规模38228.25平方米,发证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12月20日,为保持与昌平规委核发的本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内容一致,中集建设公司与华文学院签订《变更协议书》,进行如下变更:1.原建设项目名称“华文学院教工宿舍楼工程”变更为“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2.原“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2月4日”变更为“开工日期:2013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2015年5月25日”。 2014年1月16日,华文学院(发包人)与中集建设公司(承包人)就CFG桩地基处理工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华文学院教工宿舍楼工程;工程内容为CFG桩地基处理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图图示范围内的CFG桩地基处理工程进行测量放线并报甲方及监理验线、CFG桩的施工、钻孔弃土的场外运输、桩间土清运、截桩、凿桩头及桩头运输费用、褥垫层的铺设及原桩位打试验桩等工作内容;开工日期2014年2月16日,竣工日期2014年4月16日;协议价款1080000元;招标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工程量所含的工程量无洽商变更,总价固定,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图纸范围外增减工程量的洽商变更,结算时按洽商变更及政府现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协议是对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补充,本协议其它约定执行总承包合同的条款。 2014年2月18日,华文学院(发包人)与中集建设公司(承包人)就基坑支护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工程内容为基坑支护;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示范围内土方开挖时的边坡人工修整、锚杆、挂钢筋网、喷射砼及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加工、检验、试验直至建筑物±0.000以下回填土完成时的安全维护等全部工作内容;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建筑物±0.000以下回填土完成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66天;价款727718.12元;招标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工程量无洽商变更,总价固定,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图纸范围外增减工程量的洽商变更,结算时按洽商变更及政府现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协议是对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补充,本协议其它约定执行总承包合同的条款。 2014年2月18日,华文学院(发包人)与中集建设公司(承包人)就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基坑降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工程内容为基坑降水;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示范围内的现场清理、井点定位、井孔施工、配套使用的设备、材料、降水井内外抽水、排水设备的配套安装、施工现场内排水管线安装、各种降水设备的日常维护、降水至±0.000结构以下回填土完成等工作内容;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建筑物±0.000以下回填土完成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73天;协议价款424397.29元;招标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工程量无洽商变更,总价固定,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图纸范围外增减工程量的洽商变更,结算时按洽商变更及政府现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协议是对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补充,本协议其它约定执行总承包合同的条款。 2013年12月20日,华文学院首次支付中集建设公司工程款10835000元;后华文学院陆续支付中集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2015年7月20日,华文学院代中集建设公司交水电费279535.20元。2017年1月19日,华文学院(甲方)与中集建设公司(乙方)签订《证明》,主要内容为由乙方总承包单位参加的华文学院教工宿舍楼工程项目,现已竣工交付使用,合同价款108350005元,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99244373.17元。 2014年1月6日,中集建设公司曾向监理单位照普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自2013年9月10日进驻项目后,对施工现场不断完善,安保监控视频系统已经安装完毕,并成功与网络远程对接,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根据建委文件,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请对我方完成的视频监控系统予以确认。2014年5月14日,中集建设公司向照普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施工现场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予以签证;照普公司审核意见为不同意签证,理由见工作联系单;华文学院意见为同意监理意见。同年5月20日,照普公司、华文学院向中集建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编号:007),因现场安装的监控系统不符合政府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且安装之前没有先报批后安装,即把功能、质量、价格报批确定后再进行安装,故不同意签证。 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基坑东北角塌陷。塌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曾于2014年1月3日举行会议,确定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严格按会议方案执行,抓紧施工防止塌陷部位继续扩大。2014年1月5日,中集建设公司将基坑北侧东段塌方处理方案送审。2014年1月13日,因施工现场外的排水沟向基坑内渗水,造成护坡局部塌陷,塌陷部位需要加固处理,中集建设公司向照普公司报审费用索赔,照普公司审核意见为不同意索赔,理由为没有及时排水,造成护坡塌陷,施工程序不合理,造成多次倒运。2014年6月20日,照普公司向中集建设公司送达工程暂停令,要求自当日12时起以下四个部位(具体部位为:东北角坍塌区域30米范围内、东南角坍塌部位20米范围内、西南角两直角边30米范围内、基坑西侧护坡汛期防坍塌设专人24小时安全巡视预警)暂停施工作业并设置安全区,以上四个区域待专家论证拿出方案后按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后由建设方、监理方、总包方三方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下发工程复工令,方可继续施工。 中集建设公司因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道路以及开工有关的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曾于2014年5月15日,向照普公司发送索赔意向通知书,向华文学校申请索赔。照普公司审核意见为不同意此项索赔,理由为详见工作联系单。 为解决建筑施工工人的宿舍生活区、施工材料的加工区、堆放区、施工过程中道路行驶的事宜,华文学院与中集建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华文学院将沙河镇马连店村北钢材库大院(华文学院5#楼东侧院墙外)目前原有南北院墙之间的院落、房屋(2排56间)及其他附属设施转租给中集建设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止;整体租赁费用1300000元,税金140400元,华文学院负担1090400元、中集建设公司负担350000元。租赁协议期满前,华文学院曾多次向中集建设公司发函,要求中集建设公司及时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2015年9月12日,房屋出租人北京蓝天蓝社区服务中心采取拉警戒线方式阻止人员进入租赁房屋,并将华文学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京0114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文学院向北京蓝天蓝社区服务中心赔偿房屋恢复费用93500元。2014年3月27日,因施工场地紧张,中集建设公司曾向华文学院申请借用5号楼西南角空地,作为施工钢筋对方及周转区,并出具保证书。 2015年3月5日,华文学院向中集建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根据需要,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工程在招标后增加热水项目,概算价格1102578.24元(暂定,最终工程造价按照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以结算审计价为准)。 2015年3月12日,华文学院向中集建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根据需要,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工程中暖气片供暖系统变更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工程造价概算为3690027.20元(暂定,最终工程造价按照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以结算审计价为准)。 2015年6月18日,中集建设公司向照普公司申请延期,主要内容为因北京召开亚太经合组织会议(APEC)、清华附中体育馆施工事故事件、其他外部环境等原因,现提出工程延期71天申请,不存在因延期导致的任何经济纠纷。照普公司审核意见为:同意延期71天,工程竣工日期从施工许可证约定的2015年5月25日延迟到2015年8月3日;此项延期原因是2015年5月25日之前发生的包括开工时三通一平工作,不可抗力事件、其它事件等等,此项延期不产生任何费用,即据此项延期的任何费用索赔都不成立。 2015年12月2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结论为各分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5年12月3日,中集建设公司向华文学院发送工作联系单,告知华文学院因其对外承包的精装修等工程正在施工中,目前无法提供冬季供暖,提醒华文学院及时对与水有关的管道及设备进行人工泄水、排水、吹水等防冻措施,避免因天气寒冷冻坏管道及相关设备。2015年12月5日,中集建设公司向华文学院移交6#楼1-5单元1-13层、7#楼1-4单元1-15层钥匙。2015年12月10日,中集建设公司进行管道防冻吹水验收,监理单位验收意见为合格。2016年3月25日,中集建设公司进行所有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理单位验收意见为合格。华文学院认为此部分是在竣工验收和工程交付之前实施的,属于施工方对于已完成工程的正常保护。 2016年3月24日,华文学院(甲方)与中集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三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四项合同价共11088.21万元)的4%工程款;甲方同意自小市政等外围承包单位进场并顺利施工第十五日,累计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80%。 2016年5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合格。 2016年11月23日,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办理竣工移交手续。 2017年5月10日,华文学院向中集建设公司发送工程结算资料更换补齐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中集建设公司所送“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工程结算资料,经监理、造价公司审核后,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满足结算审核的要求,请你单位于2017年5月17日前补齐资料,并完善结算资料移交的相关手续。2017年5月22日,华文学院再次向中集建设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单,要求中集建设公司继续补齐相关资料。2017年6月9日,中集建设公司向华文学院回函,主要内容为己方所上报工程结算书中已经包含专业暂估项工程结算资料,且工程设备资料已全部移交华文学院。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5日,华文学院、中集建设公司等单位两次召开涉案工程的结算协调、碰头会;后中集建设公司与华文学院、东方宏正公司等多次召开结算会议。 2018年7月10日,东方宏正公司受华文学院委托就6#教工宿舍楼等3项出具《工程结算审查书》,审核结果为工程报审结算总金额165380573.42元(其中:原报审163421184.16元,补充报审结算金额1959389.26元),审定结算金额为116412466.29元,调整金额为-48968107.13元。 2018年9月14日,华文学院向中集建设公司出具《关于领取并确认的函》,通知中集建设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前指定专人来我单位处领取“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项目《工程结算审查书》并办理领取手续。中集建设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曾多次向华文学院提出异议,认为《工程结算审查书》存在审核错误,并明确表示华文学院审减部分项目的金额为48968107.13元,我公司同意据实审减部分的金额为14262064.80元。 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北京市举办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APEC会议、2014年全国两会等,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要求在活动期间停止施工;在清华大学附中体育馆发生事故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于2014年12月30日才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工地全面停工整改。 另查明:北京市住建委于2013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承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及管理责任,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施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2013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2014年3月31日,北京市住建委曾发布《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公布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范围及标准,并明确指出2014年4月1日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实施的标准化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其调整原则和方法。 2019年6月27日,中集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与华文学校就“6#教工宿舍楼等3项(华文学院新校区)工程”结算中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负责本次鉴定。华诚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出具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安全文明施工费政策性调整有争议项目增加总费用926649.93元(该项费用包含第2项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2.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194046.68元(如第1项费用判定支付给原告,则该项费用不再考虑);3.管道冬季防冻吹水和二次冲洗及二次打压项目增加费用1830101.98元;4.温泉热水工程部分子目结算单价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132685.97元(按概算书中单价进行计价)、62756.09元(按变更项目进行计价);5.地板采暖工程部分子目结算单价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246344.94元(按概算书中单价进行计价)、197906.79元(按变更项目进行计价);6.基坑坍塌加固项目增加费用(其中可计量项目费用44578.42元,导流管费用及土方倒运技术间隔费用因无资料显示详细情况,无法鉴定);7.钢筋和电缆价格调差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35744.27元(扣减价格调差费用)、980539.82元(不扣减价格调差费用);8.专业分包工程措施费扣减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8.1防水工程-26847.22元;8.2外墙涂料工程48014.30元;8.3门窗工程-5132.89元(扣减措施费)、63237.34元(不扣减措施费);8.4电梯工程0.03元(扣减措施费)、93427.95元(不扣减措施费);8.5弱电工程0元(扣减措施费)、28763.56元(不扣减措施费);8.6消防电工程2.07元(扣减措施费)、33544.70元(不扣减措施费);9.甲方另行发包工程的总包服务费829427.37元;10.电气工程工程量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161211.01元;11.地下车库给排水4项阀门安装漏计主材费项目增加费用7442.84元;12.通风工程中机械开孔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18822.34元;13.二次结构植筋单价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266856.35元;14.墙面抹灰单价有争议增加费用20043.08元;15.散水坡道单价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3180.87元;16.防止护坡渗水基坑边硬化项目增加费用28930.37元;17.车库顶板做法变更后单价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108392.97元;18.GRC装饰线条变更为EPS聚苯板后单价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87894.66元;19.基坑坍塌加固土方留置倒运增加费用12675.66元;20.采暖工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有争议项目增加费用74430.85元;其中无争议部分造价为695011.20元;在鉴定结论之外,另有部分项目根据现有资料无法计量进而无法得出结论,原告主张为导流管费用2527.58元、土方倒运技术间隔原告主张费用39783.46元。 在2020年8月24日,中集建设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审定确认的工程结算款16888557.92元;2.判令被告确认并支付因错误审减金额6974169.8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自身违约应赔偿13896620.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与款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所产生的利息(其中自被告应支付之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施工总承包合同》《变更协议书》《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关于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回单凭证、记账联、工程结算审查书、结算汇总对比表、函件、施工证办理查询信息、工作联系单、通知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造价表、概算书、会议纪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竣工移交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规划核验意见、造价鉴定报告、《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票据、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北京华文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831862.45元; 二、北京华文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1000000元; 三、北京华文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预付款利息181196.82元; 四、驳回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55元,由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39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文学院负担15686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85300元,由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842元,已交纳;由北京华文学院负担9945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徐连森 人民陪审员王亚军 人民陪审员张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华 书记员田媛 书记员翟金萍
判决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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