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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井洪涛
联系方式:010-66017182
注册时间:2000-10-25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简介:
普通货运;生产、加工建筑构件、热水锅炉;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建筑设计;房屋拆迁;投资咨询;工程监理;模板架木具租赁;销售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百货、空调制冷设备;安装、维修空调制冷设备;人员培训;锅炉安装;房屋鉴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供热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园林绿化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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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涛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6民初4538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涛与被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开鸿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红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续签或者更换1995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被告在其所在办公地点提供涉诉房屋的原始纸质档案材料(台帐)供原告查阅并复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户口所在地在1995年拆迁的时候,拆迁部门将本案涉诉房屋分配给原告居住,1995年7月1日,当时的“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的“房管处”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房屋产别为“直管”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及其“房管处”因企业改制都已经不存在。经查,原“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现注册地址,同时我们也知道,原“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改制为第一被告,另由原“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衍生出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5年7月1日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上的截止日期是1998年6月30日,至今,没有人任何单位再来与原告续签《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方查找应当承担续签租赁合同义务的公司,分别走访了上述多家公司,并经过到访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查询到有相关电子资料显示北京首开鸿城实业有限公司有可能是涉诉房屋的主管单位。但是最终上述所有被告单位都无法向原告提供查询涉诉房屋的原始档案材料,也无法完成原告诉求的续签《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事宜。原告无奈,只得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相关被告提供涉诉房屋的原始档案材料供原告查询并复制,同时与原告续签《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判决结果
驳回王红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邵胜凯
判决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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