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17117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①中国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185701139184账户;②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支行34001454908059555999账户;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88730011611账户内的存款;限额628797.41元。”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对上述账号内相应存款进行了冻结。2021年6月28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原保全裁定书的冻结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①中国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185701139184账户;②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支行34001454908059555999账户;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88730011611账户内存款(限额628797.4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史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艳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