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佐钧
联系方式:0771-5690022
注册时间:2009-12-24
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号
简介:
对印刷业、出版业、电子商务、物流业的投资;物业服务;印刷物资及设备的购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停车场服务;房屋租赁;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各类广告灯光制作;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和装修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灯具、装饰物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建材,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韦能、戚峰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603民初1065号         判决日期:2021-06-11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日报)诉被告韦能、戚峰源、黄晓莉、吴翠艳、周霞、韦朝兰(以下简称六被告)、第三人广西中港高科国宝金花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高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日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海港、滕罗锦,被告韦能及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第三人中港高科的法定代表人韦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西日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向原告广西日报支付股权回购款600万元;2.判令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向原告广西日报支付违约金242.1万元(计算方法为: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5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的金额为242.1万元);以上两项暂共计842.1万元;3.判令被告韦朝兰对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韦朝兰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4日,原告广西日报与第三人中港高科、中港高科原股东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签订了《定向增资协议书》,约定被告、中港高科以定向增资的方式引进投资者,原告以600万元认购中港高科新增股份240万股。此外,各方共同签订或单方出具了《股权回购协议》《承诺函》《担保函》等文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其中《股权回购协议》约定:(1)如中港高科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则由被告向原告支付600万元作为对价回购股权;承诺付款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之前;逾期付款的,每天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相互之间为回购股权违约事项承担连带责任;韦朝兰为其他股东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600万元的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再次确认如中港高科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被告承诺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600万元作为对价回购股权。(3)被告韦朝兰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被告的股权回购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将增资款600万元转账至约定的账户,中港高科收到增资款后亦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及股权结构的变更登记,并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之后,中港高科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截至起诉之日也未完成挂牌),被告未按约定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股权回购款60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条件不具备,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约定,股权回购不仅包括支付股权回购款,还需取得回购的股权,即“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只有答辩人取得回购的股权才有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现原告没有明确答辩人权利的前提下仅要求答辩人支付股权回购款,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为增资入股,涉案股权并非由被告转让给原告,各方未对每人回购的股权数量进行认定,原告也没有提出股权变更的请求,在未明确被告股权份额的情况下,仅仅请求被告支付回购款,既不符合约定,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原告的真实意图是第三人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即由答辩人支付所谓的股权回购款,原告不承担任何风险,纯属无风险绝对收益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3.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丙方承诺在2018年4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600万元,原告于2020年7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4.原告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理由不成立,而且也明显过高,恳请对此不予支持或者进行调整。原告属于新闻单位,其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本案的股权投资有明显过错,因此造成的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第三人冲击新三板之路未能如期上市系多方面原因造成,如政策变化、经济周期调整、新三板交易低等,均属于不可抗力。5.第三人目前为全国金花茶种植生产龙头企业,原告应当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否则将对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害。 被告韦朝兰辩称:1.韦朝兰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函》仅写明“在2017年2月31日之前,若中港高科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价转让系统完成挂牌,中港高科原股东承诺按照甲方本轮认购价格600万元来回购甲方本次认购股份的全部份额”,双方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付款。直到2020年7月才提起诉讼,已超出保证期间。《定向增资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没有韦朝兰的签字,对相关情况不清楚。即使按《担保函》的内容,韦朝兰是以本人种植在防城区棵沉香树作为担保,个人并没有提供连带保证,不应对原告主张的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原告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理由不成立,而且也明显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第三人中港高科的陈述意见如下:1.原告在诉讼之前应当向原股东及第三人发函,解决此事;2.原告未能了解第三人的发展情况,原告提起诉讼造成了公司原股东及第三人的损失。 原告广西日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人员基本信息,证明六被告的身份信息;2.企业信用报告,证明第三人中港高科的工商登记信息;3.定向增资协议书,证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就原告以600万元向中港高科增资事宜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被告在一定条件下的股权回购义务;4.股东会决议,证明被告决议新增注册资本240万元,由原告认缴,被告放弃了对中港高科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权;5.股东回购协议,证明原告、被告就股权回购事宜签订协议及韦朝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证据22页中约定韦朝兰的保证期间为自股权回购发生之日起两年;6.承诺函,证明被告为定向增资事宜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再次确认股权回购事宜;7.担保函,证明被告韦朝兰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其他被告的股权回购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8.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证明原告已按《定向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增资款600万元;9.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证明中港高科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原告签发了出资证明书。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股东会决议、函,证明广西日报参与公司管理、参加股东会、参与决策。被告韦朝兰、第三人中港高科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广西日报提交的证据1、2、4、8、9的三性以及证据3、5、6、7的真实性、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九份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对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港高科于2008年2月29日成立,案涉增资前的股东为韦能、戚峰源、吴翠艳、黄晓莉、周霞,法定代表人为韦能。2014年5月18日,中港高科召开股东会,经公司全体股东投票表决,一致同意通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4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40万元,本次新增资本全部由广西日报认缴,公司股东均放弃本次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的决议。2016年2月4日,广西日报(甲方)、中港高科(乙方)、中港高科原股东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丙方)共同签订一份《定向增资协议书》,约定乙丙双方以定向增资的方式引进投资者甲方。甲方以600万元认购乙方新增股份240万股,其中24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的3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乙方的注册资本为1040万元,甲方持股比例为23.08%。三方对增资款缴纳、股东身份确认及工商变更登记、过渡期约定、未分配利润、增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他、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方面均作出了约定。同日,中港高科(甲方)、广西日报(乙方)、中港高科原股东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丙方)、韦朝兰(丁方)共同签订一份《股权回购协议》,第一条回购股权约定:1.协议各方同意如甲方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则由丙方(回购方)向乙方(被回购方)支付600万元作为对价回购股份240万股;丙方承诺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如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逾期则每天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丙方股东相互之间为回购股权违约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丁方承诺就本协议回购事项为丙方向广西日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丁方并以种植在防城区棵沉香树(树龄8-10年)作担保,担保期间为自股权回购发生之日起两年。第三条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约定:只有在目标公司于被回购方投资额到账后(包括目标公司获得被回购方的投资款600万元,目标公司与被回购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被回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只有在约定条件达成,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才可启动执行。同日,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向原告广西日报出具一份《承诺函》,被告韦朝兰向原告广西日报出具一份《担保函》,承诺和担保的内容与在《股权回购协议》中载明的一致,但《担保函》中未明确担保期限。原告广西日报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韦朝兰用于抵押的1000棵沉香树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将增资款600万元转账至中港高科的银行账户。中港高科收到增资款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及股权结构的变更登记,并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之后,中港高科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截至案件开庭之日亦未完成挂牌),中港高科自述主要原因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企业的要求和条件发生了变化,地方政府支持的挂牌企业也发生了变化。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韦朝兰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3.原告主张被告韦能等5名股东支付股权回购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向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600万元; 二、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向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748元,由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08元,由被告韦能、戚峰源、吴翠艳、周霞、黄晓莉负担59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凌聪 审判员刘丹 人民陪审员廖树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颜倩云(代) 温馨提示 如提起上诉,请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判决日期
2021-06-1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