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乾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05民初2307号
判决日期:2021-06-11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淄博乾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乾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于翠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轲
判决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