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希飞、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云0321民初47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11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希飞、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桂希飞无法到庭,无法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于2018年7月8日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于2021年4月1日恢复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桂希飞、何梅向原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470000.00元,利息8367.92元,自迟延支付之日(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的罚息及复利8477.30元(罚息及复利暂算至2018年5月30日),合计486845.2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桂希飞、何梅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保全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桂希飞、何梅签署了编号为:2016年马融循借字025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借款470000元用于进货,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13‰,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上述两被告如逾期还款或不能履行清偿、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加收复利和罚息,并有权宣告该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立即到期,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按照约定将借款450000支付至被告桂希飞指定的账户中;原告又于2016年12月6日按照约定将借款20000元支付至被告桂希飞指定的账户中。根据约定,被告桂希飞、何梅应于2018年5月3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利息8367.92元,但被告桂希飞、何梅在我行多次催收下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上述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债权主体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马龙通泉街道小微支行,该主体我行已于2017年5月注销,现以总行曲靖市商业银行为主体起诉。综上,被告桂希飞、何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2元,退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赛兴旺
审判员周于芳
审判员高云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丁文博
判决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