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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冬益
联系方式:0531-82316665
注册时间:2006-04-2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
简介: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道路及桥梁检测;普通机械、配件及所需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及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与上述业务活动有关的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咨询以及开展相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城市轨道建设(上述范围涉及资质、许可证、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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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1民特96号         判决日期:2021-06-11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协议书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为济南仲裁委员会;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保险协议书》,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中约定: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险期间,申请人施工安装的高速公路两侧防护栏等设施陆续发生被摧毁的情况,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约定此种情况属于被申请人依约承保的范围,经申请人勘察并形成书面理赔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理赔申请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有效回复并启动理赔程序,申请人迫于无奈欲提起仲裁请求,但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确认之诉,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称,根据双方保险协议书对仲裁条款的约定,仲裁条款明显是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案件应当由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签订《保险协议书》,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判决结果
申请人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为济南仲裁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耀勇 审判员宋海东 审判员韩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程晓燕
判决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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