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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9065万元
法定代表人:袭建兵
联系方式:0531-82663603
注册时间:2009-09-0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9层
简介:
融资性再担保业务;债券发行担保,短期融资券发行担保,中期票据发行担保,信托产品发行担保,再担保体系内的联合担保、溢额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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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民初1873号         判决日期:2021-06-11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与被告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天喜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联合公司)、山东汇融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融公司)、山东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源公司)、济宁鑫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鑫泉公司)、韩涛、肖明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娇、徐征年,被告中企联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被告临沂天喜公司、山东汇融公司、韩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山东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荣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宁鑫泉公司、肖明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临沂天喜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万元;2.请求判令临沂天喜公司支付违约金、代偿款利息9346666元(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嗣后违约金、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中企联合公司、山东汇融公司、山东天源公司、济宁鑫泉公司、韩涛、肖明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送达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临沂天喜公司委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其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券中由招商基金认购的票面利率为8.85%的7000万元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企联合公司、山东汇融公司、山东天源公司、济宁鑫泉公司、韩涛、肖明珠向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反保证函》,愿意为临沂天喜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反担保范围均包含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该债券到期后,因临沂天喜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债券本息,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债券持有人代偿本息共计7665万元。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临沂天喜公司偿还5665万元,剩余2000万元未偿还,各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中企联合公司辩称,(一)对于临沂天喜公司发行债券事宜,中企联合公司为其提供的是担保,对于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又为其提供担保事宜,完全不知情。2014年12月8日,中企联合公司发生了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法定代表人由王浩变更为刘力嘉,工作交接后,至今中企联合公司没有发现为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任何材料。2015年,中企联合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临沂天喜公司拖欠发行债券担保费用提起诉讼,临沂天喜公司曾向法庭举证表示发行债券的担保方是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其向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过担保费,但其主张没有被法院采纳。(二)截至今日开庭前,在案的所有证据材料仅有加盖中企联合公司公章以及董事张亦农签字的反担保函,没有其他的关于反担保的材料。这与中企联合公司对外经营时签署文件的制度不符。中企联合公司要求对外经营签署文件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董事会的决议,委托他人签字应当有授权材料。(三)关于违约金与利息,中企联合公司认为有约定应当从约定,但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低。对于律师代理费部分,不同意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对于中企联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临沂天喜公司、山东汇融公司、韩涛共同辩称,欠款本金属实,现已经与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将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主张的年利率24%的标准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年利率8.5%的标准计算。仅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对于律师费、送达费等不应承担。 山东天源公司辩称,山东天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具体事情由公司管理人处理。 济宁鑫泉公司、肖明珠未予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2月,临沂天喜公司发布《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申请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私募债券。 2013年7月,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沂天喜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临沂天喜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临沂天喜公司追偿代偿费用、违约金、代偿利息、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款项,并有权要求临沂天喜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其他损失。临沂天喜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应按代偿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按代偿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代偿款利息。 2013年7月,临沂天喜公司与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私募债券之担保协议》,约定: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临沂天喜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券中由招商基金认购的票面利率为8.85%的7000万元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山东汇融公司、济宁鑫泉公司、山东临沂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天源公司)、中企联合公司、韩涛、肖明珠分别向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反保证函》,均约定:鉴于临沂天喜公司因经营需要发行私募债券,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金额7000万元担保,各保证人同意就私募债融资项目提供反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债务人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函出具之日至贵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主债务人偿还债务之日起两年止。 2016年8月29日,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偿付了本案所涉债券本息共计7665万元,履行了担保责任。 同日,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在履行了上述代偿义务后,临沂天喜公司向其偿还代偿款5665万元,剩余2000万元未还,各反保证人均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另查明,(一)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为本次诉讼委托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二)2016年3月23日,临沂天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天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7日,山东天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天源公司。(三)2013年12月31日,山东再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四)2019年2月21日、2月26日,中企联合公司、山东天源公司向本院提交印章真伪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不可撤销反保证函》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两公司未缴纳鉴定费用。(五)2019年1月18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32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天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同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326破申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天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六)2018年10月29日、11月29日、12月28日、2019年2月1日、2月15日、2月28日、3月12日、3月20日、4月15日、4月23日,临沂天喜公司分十次共计向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80万元。截止至2019年4月23日,临沂天喜公司尚欠山东再担保股份公司代偿款本金182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代偿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临沂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私募债券之担保协议》、《委托担保合同》、《不可撤销反保证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3天喜01”私募债券兑付公告、代偿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32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还款说明、律师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820万元; 二、被告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以19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以19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以19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以19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1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以18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以18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以18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以18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8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 三、被告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3万元; 四、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汇融肉制品有限公司、济宁鑫泉食品有限公司、韩涛、肖明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天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于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182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代偿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以19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以19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以19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付); 六、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天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汇融肉制品有限公司、济宁鑫泉食品有限公司、韩涛、肖明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683元,由被告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汇融肉制品有限公司、济宁鑫泉食品有限公司、韩涛、肖明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魏希贵 审判员宋海东 审判员栾钧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柳旺林
判决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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