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绍敏与姜建春、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323民初980号
判决日期:2021-06-11
法院:蓬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绍敏与被告姜建春、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林绍敏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林绍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林绍敏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胡文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谯玲
判决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