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3执1029号
判决日期:2021-06-11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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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罗琼英的银行存款二亿四千二百九十九万八千八百七十九元五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罗琼英应支付的利息(以四千一百九十八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一亿九千八百三十九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2%的标准,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罗琼英应支付的违约金(以三千一百九十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8%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五千四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8%的标准,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五千一百八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8%的标准,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五千一百三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8%的标准,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五千一百三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8%的标准,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02)4240万股无限制流通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罗琼英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罗琼英应负担的执行费三十一万零三百九十九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罗琼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学猛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宁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庞迪
判决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