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仕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6民辖终8号
判决日期:2021-06-11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兆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甘仕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昭通分公司)、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管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民初6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丰兆建设公司上诉称,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民初6638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主要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依据民诉法的上述规定,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甘仕平、移动昭通分公司、长沙管网公司未作答辩。
丰兆建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具体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是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依据民诉法的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故各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同时该案涉案工程在昭阳区范围内,即合同履行地在昭阳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被告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云南丰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稳香
审判员肖荣蓉
审判员李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祖维灿
判决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