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莫鸿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204执289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莫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户籍、工商、证劵、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20)桂0204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齐颂梅审判员于饶审判员陈海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黛
书记员韦光仁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