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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肖锋
联系方式:029-38242755
注册时间:2000-01-01
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区友谊南路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公路工程(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的施工;市政工程设施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施工;园林及古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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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岳川建材租赁站与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4民终732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岳川建材租赁站因(以下简称岳川租赁站)与被上诉人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酬路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川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被上诉人天酬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米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岳川租赁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天酬路桥公司立即向岳川租赁站支付截至2020年6月3日的租赁费78286.19元及以后的租赁费、返还租赁物资,并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涉案项目已实质性完工,被上诉人天酬路桥公司拒不返还租赁物资,恶意拖延支付租赁费用,实属严重违约。其恶意拖延付款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未能查明上述违约事实,事实认定明显错误。2、涉案《租赁合同》已因为天酬路桥公司恶意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岳川租赁站要求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一审法院未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并进行清算系适用法律错误。 天酬路桥公司辩称,天酬路桥公司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正在履行,未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受理费由岳川租赁站承担,岳川租赁站要求的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川租赁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4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6月3日尚欠付的租赁费78286.1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以上合计108286.1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7年4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揽的C919飞机电源项目2#、3#厂房工程出租钢管、扣件、丝杠、山型卡、插架等建筑物资。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不足90天按90天计算租金,如超过9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若有丢失,按以下价格进行赔偿:钢管按10元/米、扣件按4.5元/个、丝杠8元/个、山型卡1元个、插架3500元/吨。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及计算方式约定:租赁含税单价:钢管按0.008元/天*米、扣件按0.003元/天*个、丝杠按0.02元/天*个、山型卡0.002元/天*个、插架2.8元/天*吨计算;合同价格按照租赁物资品种、数量和天数乘以相应含税单价据实计算。合同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约定:2#、3#厂房主体封顶甲方支付乙方结算租赁费用的50%,工程完工后所有租赁物资还清后支付到结算款的80%,剩余20%结算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不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赁费78286.19元,被告不认可,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和原、被告所举证据,合同所涉工程尚未竣工,被告尚未还清原告租赁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岳川建材租赁站的全部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岳川建材租赁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计1233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岳川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岳川租赁站提供的涉案项目现场照片8张,虽被上诉人天酬路桥公司认为无法体现拍摄时间,但根据庭审时被上诉人天酬路桥公司自述工程主体已基本施工完成、室内正在施工的事实,可以认定该照片客观真实,可以采信;被上诉人天酬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明、现场照片3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岳川建材租赁站与被上诉人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涉案租赁物; 三、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西安市长安区岳川建材租赁站截止2020年6月3日尚欠付的租赁费78286.19元; 四、驳回西安市长安区岳川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计1233元,由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彬 审判员陈军伟 审判员王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琳娜
判决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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