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作利、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603执恢10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作利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龚作利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执行人龚作利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传统财产查控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87251.17元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本院(2020)内0603执恢1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龚作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燕
审判员呼布钦审判员王敬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超
判决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