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新型建材化工厂与被执行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802执584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新型建材化工厂与被执行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8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新型建材化工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荣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宁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世雄
判决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