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5行审78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63条、第64条、第77条的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市资源发[2020]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738905元(柒拾叁万捌仟玖佰零伍元整)。并于2020年7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一、准予执行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市资源发[2020]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没收。
三、被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罚款由本院执行机构予以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君萍
审判员王翠侠
审判员邓东平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武琪
判决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