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811执511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81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979727.83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3416416.91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期间所支出的排水费用63422.68元;四、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留守人员工资、临时设施租金、电费、水费、基坑抽水台班、税费本金及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利息共计964211.91元;2020年10月1日后的利息,以916727.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日止;五、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9979727.83元、预期利润损失3416416.91元、外排水费用63422.68元及留守人员工资、临时设施租金、电费、水费、基坑抽水台班、税费916727.03元的范围内,就其施工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16号的江南华府项目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利息计算见附件);案件受理费110846.19元,司法鉴定费168282元,由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有:一、位于湛江市××中路东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湛国用(2011)第50002号];二、位于湛江市海滨大道北××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湛国用(2013)第00003号;三、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南、海滨大道以东、××以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71682号]。经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891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宁智强是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参股人,公司的财产亦是受宁智强控制。而宁智强被罚没的财产现由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因本案系在建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20年12月15日已致函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江市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的处置款统一分配,该处置款足以清偿本案的执行标的款额。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办理以14785010.52元为限的网络冻结,实际冻结总额共计为10279.53元,不足以清偿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工商、车辆及房地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谢智勇
审判员程丰峰
审判员易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文斌
判决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