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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15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
联系方式:010-62602000
注册时间:2001-03-12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硬件;销售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专业承包;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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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景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9民初534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景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兰、被告深圳市盛景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蓝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暂计2625元(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即合同约定应付款日期之次日,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暂计至2019年10月21日),实际违约金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盛景基因一体机项目合同》,约定:(1)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则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2)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收货后5日内未书面通知原告存在异议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3)被告应于到货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与原告一同完成加电验收,不进行加电验收或加电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加电验收合格;(4)加电验收完成之日起1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的合同价款、90日内向原告支付40%的合同价款、18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10%的合同价款;(5)被告逾期支付上述货款的,每逾期—日按0.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上述合同签订后,2019年8月4日,原告按时依约向被告送达了货物,被告员工梁鹏于同日签署了《交货签收清单》。其后被告据不配合进行加电验收。经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原告出具《设备验收通知单》,形式上请求进行加电验收,但实际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验收。截至起诉之日仍不配合验收,也未支付任何合同价款。 深圳市盛景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承诺为被告构建大数据平台,双方基于此目的签订合同,但之后原告又提出可以另起项目推进,其已经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万元,应当驳回。原告的主要对接人特别是后续软件的技术人员存在离职,在项目推进上出现了断层。原告承诺提供一份双方前期确认好的可量化的项目需求细节,但原告提交的文档没有展示出技术参数与技能指标。被告为履行合同,在9月12日以EMS邮政快递等方式传送给原告《设备验收通知函》,要求原告在9月20日之前进行设备验收,但没有收到原告明确验收的通知,《设备验收通知函》原告已经提交法院。该项目对接缓慢让被告的战略层面不得不做了一些调整,加上疫情对整个经济的冲击,被告面临的经济压力很大,被告本着健康为本、基因为器、利他为势、创新为魂的经营理念,一直想成为全球肿瘤基因检测的领先品牌。为此被告也是不懈努力和奋斗,去年成为龙华区的高新企业,并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完成纳税义务。关于违约金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7月签订《盛景基因一体机项目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25万元,原告为被告提供硬件采购、软件采购及技术服务;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验收标准及时限:到货验收,设备开箱加电验收(被告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共同对货物进行加电验收,被告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签署验收单据,则视为双方验收通过);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到全部货物且加电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0%(125000元),加电验收合格后9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10万元),加电验收合格后18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25000元);违约责任:若被告无故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需向原告支付应付款的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迟交货物金额的5%,违约金将与合同款项共同支付。2019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货物,被告方进行了签收。2019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设备验收通知函》,确认收到了原告交付的设备,邀请原告在2019年9月20日前往被告公司共同进行设备验收。但至今未进行加电验收,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加电验收具体情况,向本院提交了与被告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至9月24日,内容主要包括: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进行验收,被告称先进行硬件验收,再进行加电验收,原告拒绝,要求按照合同进行加电验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材料,原告发送文档后,被告认为没有展示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及专利等,后原告补充提供技术文档及相关著作权;原告认可协商时拟构建大数据平台,并给出了相应基础建设方案(机房加2台一体机),被告不同意,双方即签订采购合同采购1台一体机,同时对技术人员离职进行了回应,称原告公司保障合作期间技术能力;至9月20日,原告联系被告,被告称开会、听课,不方便。经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盛景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负担345元,被告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侯瑞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黄嘉家(兼) 书记员吴雪
判决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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