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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7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伟
联系方式:0376-2973599
注册时间:1999-04-18
公司地址: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
简介:
药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凭证);糖果、调味品、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制造、销售;饮料制造、销售;体育用品制造、销售;日用化学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制造、销售;日用杂品制造、销售;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服务;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自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信息咨询服务;对房地产、技术贸易、文化教育、广告及宾馆行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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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中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3民辖终79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乔中权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乔中权上诉称,依法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被告系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被支持。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上午9点按照原审法院通知准时到庭,被告未到庭。原告向法庭出示七组证据,法庭记录在案并由原告及代理人签名,后告知于3月22上午再次开庭。3月22日上午,法院通知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取消开庭。原告认为被告3月15日开庭之后提管辖权异议申请,系超期提出,属于程序违法。二、原告已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2018年与华源百信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协议、2019年1月与羚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营销代理服务合同等。2020年4月9日,被告承诺让原告先写辞职报告,后补交社保、退保证金、补发工资及代垫费用等。原告于2020年4月9日辞职后,被告未书面回复,未出具离职证明书,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保证金、社保金、工资等,严重影响原告再就业及社保手续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受被告指派,在南阳市宛城区常年向华源佰信公司销售药品,劳动合同履行地显然××南阳市宛城区,因此宛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服从被告安排,与被告的子公司河南羚锐医药有限公司另签协议,在南阳展开市场拓展工作,并接受医药公司的月薪。河南羚锐医药有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原告与其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作为本案管辖权异议抗辩。综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指令该院继续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玉斌 审判员李卫 审判员牛永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轶童 书记员刘扬帆
判决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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