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东、丁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2301执141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东、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98927.07元(不含迟延履行双倍利息及执行费14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1月11日、1月12日、2月18日、3月23日、4月2日、4月19日,经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其中:(1)于2021年4月23日划拔被执行人丁红银行存款1072.93元,于同年4月25日退付申请执行人;(2)2021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费进行查询,因上述财产系意外伤害险种,属处置不能;(3)本案诉讼时,于2020年11月5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丁红名下登记的×××起亚牌车一辆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控资金、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
2、2021年5月2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奇台县城南新区米东路南2区12丘170幢2单元XXX号房屋一套轮候查封。
3、2021年6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志东、丁红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志东、丁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
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袁俊文
审判员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秦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杨慧
判决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