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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有德
联系方式:0534-4233769
注册时间:1997-12-30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邑县城恒源路111号
简介:
汽油70万吨/年,柴油120万吨/年,液化气28万吨/年,丙烯7万吨/年,丙烷2万吨/年,叔戊烯2万吨/年,苯6000吨/年,甲苯11000吨/年,二甲苯11000吨/年,MTBE3万吨/年,叔丁醇3万吨/年,聚丙烯7万吨/年,乙苯44800吨/年,石脑油21.61万吨/年,硫磺1万吨/年***生产、销售;燃料油、轻循环油(不含危化品)的生产、销售;油毡、沥青(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安全阀定期检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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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航远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民申3064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山东滨州航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滨州航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是运输承运人是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证明是“高昆伦、李子方、左传政、单建建等”十多人的重大盗窃案件团伙是实际承运人。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即“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鲁滨公北刑提捕字(2019)0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第5页明确“犯罪嫌疑人高昆伦利用个人关系承包了恒源公司和华益公司的从牛871站、广利联合站、滨425站的指标油运输任务,租用犯罪嫌疑人李子方、左传政、石成永等人车队组织运油,高昆伦安排由单建建负责与恒源签订运油协议,全权负责往恒源运油……。”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原油损失是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没有原油损失的。涉案原油确系被盗窃卖掉,但该损失不是购买方恒源公司的损失,实质是被盗窃方即原油出售方的损失。新证据“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鲁滨公北刑诉字(2019)013号起诉意见书”明确载明“运油过磅时,采取运油车辆压磅边的方式多拉少秤盗窃原油”“在车辆过磅时,使用遥控器操纵地磅传感器,减少称重吨数,开始大量盗窃原油。”(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即“胜利油田东胜精攻石油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胜利油田鲁胜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统计表、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出具的恒源外销运行情况表各一份,证明恒源石化在三个集油站购买、运输原油,自2016年转入2017年的余量原油,以及至2019年4月存有的余量原油等情况”“恒源石化自行制作的损失情况统计表,证明其收根据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在各集油站购买、收到的原油…”上述证据作为判决定案依据,均是伪造的。(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因该案件事实、证据、结果均涉及重大盗窃刑事案件,申请人在一、二审均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并递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应调查收集却均未调查收集。因涉及本案所涉的“原油损失”,明确为被盗窃,刑事卷宗作为机密文件,申请人无法获取,申请原审进行调查收集,原审未调查收集涉刑事盗窃案件的相关证据,未依职权调取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一、指令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永起 审判员程林 审判员张光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柴华 书记员王亚男
判决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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