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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
联系方式:0598-8222650
注册时间:2003-10-21
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三级、承修类电力设施三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通信技术开发、咨询;通信工程设计、施工;通信系统维护;通信设备安装;施工劳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承试类电力设施四级;水文水资源调查乙级;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水源要素(地表水、地下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灌溉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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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5民终1954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鸿大金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鸿大金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三明水电工程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又对货物规格进行变更,其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非上诉人原因。1.在合同签订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以每支扁铁开孔四个为基础对货物的价格等进行洽谈。被上诉人业务员2019年7月16日向上诉人发送的扁铁CDI图纸明确标准扁铁开孔为4个。收到该图纸后,上诉人按照扁铁开孔4个,孔径为10mm的规格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报价,被上诉人对货物规格并未提出任何异议。2.被上诉人在2019年7月16日向上诉人发送的“栏杆”图纸中,虽标明“M8螺栓固定,扁钢厂家加工预留孔”,但上诉人按照加工4孔进行报价后,被上诉人并未要求上诉人对上述预留孔进行加工。且在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图纸中,“M8螺栓固定,扁钢厂家加工预留孔”的字样已经删除,可以说明,M8螺栓孔无需扁钢厂家,即上诉人进行加工。3。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图纸中,扁钢的孔径为15mm,但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发送的扁钢CDI图纸中的孔径又标注为16mm,可以说明,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对于扁钢开孔孔径进行了变更,与合同不符。 三明水电工程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其上诉。上诉中所列举的事实是错误的,2019年9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和图纸约定按图施工以及价款作出了完整约定,对所谓孔的数量没有任何改变,上诉人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对图纸的内容和样式有充分的了解方可能加工,不存在被上诉人合同变更的事实。 三明水电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热轧扁铁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118182元;3.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0909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律师费5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6日,原告三明水电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鸿大金属公司达成钢材购销意向。2019年9月9日,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图纸后,盖章确认。双方签订的《热轧扁铁购销合同》约定产品为立柱、扁铁,不含税价款为295457元。9月10日,原告按约定将定金80000元汇至被告指定的白忠博账户。由于双方就产品立柱的孔数产生异议,被告停止加工,也未发货。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在收到原告定金和提供的图纸后,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9月9日的图纸明确显示立柱的孔数为六个,且被告盖章确认,故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责任应在被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应予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应视为预付货款。被告以7月6日收到的图纸立柱孔数为四个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未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山东鸿大金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三明水电工程公司双倍定金118182元,货款2090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山东鸿大金属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三明水电工程公司的业务员许丽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16日向山东鸿大金属公司的业务员发送的案涉产品图纸各1份,拟证明:三明水电工程公司在业务洽谈时,发送的图纸明确标注4个孔,后期图纸中标准M8螺栓固定(扁钢厂家加工预留孔),经双方业务人员沟通、释明,在2019年10月16日最终确定的案涉产品图纸上,“扁钢厂家加工预留孔”的字样予以删除,山东鸿大金属公司不负有加工M8螺栓预留孔的义务。在三明水电工程公司明确了案涉产品图之后,2019年10月16日要求山东鸿大金属公司进行加工的图纸又发生了变化(不锈钢拉杆孔的孔径由15mm变成了16mm)。三明水电工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不断对案涉产品的图纸进行变更,导致山东鸿大金属公司无法进行调度生产,违约在先。2.三明水电工程公司的业务员与山东鸿大金属公司的业务员白忠博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拟证明:在案涉业务进行洽谈时,白博已经在报价时明确告知“包括打孔,每支4个”,后三明水电工程公司对打孔个数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后期提供的图纸中主动删除了M8螺栓固定“扁钢厂家加工预留孔”的字样。三明水电工程公司通过微信与山东鸿大金属公司对图纸进行共同确认后,于2019年10月16日向山东鸿大金属公司发送图纸,该图纸又进行了变更(不锈钢拉杆孔的孔径由15mm变成了16mm),严重违约。 三明水电工程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其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山东鸿大金属公司提出的对本案的观点有异议,本案实际上有三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是2019年7月16日到2019年9月9日的前期合同磋商时间,双方都属于要约行为没有作出任何承诺;第二个阶段是2019年9月9日到2019年9月17日期间,是合同签订履行期间,双方的要约已承诺在9月9日作出,并附有书面的合同和加工的图纸,三明水电工程公司的业务员许丽与山东鸿大金属公司的业务员白忠博在商谈和订立合同期间,从没有作出加工构件多少个孔的问题,但是全部图纸包括山东鸿大金属公司所称所有的图纸均为6个孔而不是4个孔,2019年9月9日经山东鸿大金属公司确认的图纸,直径15*4,M8*2这六个孔全部图纸均有,不存在所谓的合同订立后不断变更图纸一说,更不存在违约在先之说。山东鸿大金属公司所称的2019年7月16日扁钢厂家加工预留孔在2019年10月16日图纸删除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如果这个能成立,那么所有的孔都没有标识,专业人员应该对图纸有正确的判断;第三个阶段是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是山东鸿大金属公司发出声明提出解约,三明水电工程公司为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于10月12日向山东鸿大金属公司致函,才有磋商的微信资料。本案实际上应该以2019年9月9日的合同和图纸确认的加工零件以及货款为准,而不是以微信为准,2019年10月16日图纸实际上是为继续履行合同担心山东鸿大金属公司对加工直径15的孔径无法穿管,要求其扩张到直径16,三明水电工程公司的担心是基于山东鸿大金属公司对专业加工材料,对多少孔和孔直径都无法掌握,才详细告诉其按16号孔继续履行合同。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要约,而不是原合同的继续。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山东鸿大金属公司没有很完整的向法庭提交,取之对其“有用”的提交,对其不利的没有提交。8月15日图纸已经发了,三明水电工程公司要求山东鸿大金属公司是按照图纸制作,在9月9日盖章了。所以说微信材料应当以2019年9月9日的合同和图纸为准。 二审审理查明:2019年9与17日,山东鸿大金属公司作为乙方向甲方三明水电工程公司作出《声明》,主要内容为:甲方2019年9月9日所发的加工图纸与7月17日所报价格的图纸不符。因甲方图纸的变动,所以导致了该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声明该合同终止。乙方因甲方加工图纸的变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上诉人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孟凡利 审判员于景涛 审判员陈正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国丰 书记员孙正杰
判决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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