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402执3564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宁0402民特119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冻结扣划案件款5122元,未执行标的额6487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约定了履行计划。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剩余案件款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以上和解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笔录上签字确认,本院予以认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0)宁0402执3564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艳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鹏
判决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