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12执恢21号
判决日期:2021-07-04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鸿达机械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楚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1月4日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该公告载明“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执行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梁新敏
审判员龙建全
代理审判员覃争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家彬
书记员李晋勇
判决日期
202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