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与杨如红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230财保51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刘东与谭军、徐兴明、杨如红、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渝0230执保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对被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0001640xxx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二、对案外人黄廷虎(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58xxxxx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镇xxx路x支路x号xx单元xxx(房屋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12字第5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年。”后双方所涉案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渝0230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刘东124645元。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渝03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渝0230执25号立案受理并执行完毕。现刘东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黄廷虎(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58xxxxxx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镇xxx路x支路x号xx单元xxx(房屋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12字第5xxxx号)房屋的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东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财产查封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任宗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海涛
书记员谭力铭
判决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