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金生、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1382执691号
判决日期:2021-07-03
法院: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金生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辽138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刘宏伟
执行员韩永海
助理执行员白云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雪峰
判决日期
2021-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