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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49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17-6713514
注册时间:1996-10-10
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简介:
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公路工程设计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及加工;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机械修理;船舶修造;建材产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制造、销售;房屋租赁;工程质量检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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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903民初6371号         判决日期:2021-06-04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其林、周邦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添、李梦瑶,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兵、代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各项款项暂计100万元整(以法院最终查实金额为准);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经过招投标,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遂宁市唐家渡凤台大桥主桥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种种不诚实和不妥当的行为严重干扰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正常履行合同,特别是2018年7月11日发生特大洪灾,给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造成极大施工难度,洪灾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不作为给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2019年3月1日,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谈判备忘录》,2019年6月2日,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书》,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正式退出施工,由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施工。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和《材料退还周其林协议》。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退出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内容在结算、款项拨付、保修赔付等方面暗箱操作,剥夺了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给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案涉项目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进行了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针对特大洪灾事故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理赔,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实际领取保险赔偿金。 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双方签订了《遂宁市唐家渡凤台大桥主桥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谈判备忘录》、《退场清算协议书》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案涉工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进行了投保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1.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退场是因为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不善,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双方协商后决定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退场,并对工程进行了清算;2.保险赔偿事宜是由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托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理保险赔偿确认及理赔等事宜,赔偿款是直接支付给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谈判备忘录》以及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和《材料退还周其林协议》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进行了投保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1.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无合同关系,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是投保人,无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提出理赔请求;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赔偿款已赔偿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 1.2019年3月1日,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易佳(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谈判备忘录; 2.2019年6月2日,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退场清算协议书》。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谈判备忘录》第6条约定“乙方(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余款在凤台大桥12#-14#墩间上构及下构支架拆除完毕及缺陷处理完毕后,甲方(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完善乙方退场协议评审程序,评审程序最长60天,评审程序完成30日内,甲方承诺全部付清。甲方支付给乙方上限1730万元,不足部分甲方支付给易佳,易佳支付给乙方。结清后乙方仍存在外欠款,甲方从易佳欠乙方材料款中扣除”。《退场清算协议书》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应扣款301666.38元,应付金额17226489.62元……四、材料移交……五、‘711’洪灾保险费用5.1末次结算总费用已包括乙方‘711’洪灾保险费用(含清淤、模板损失(修复)、钢材损失、复工损失)、‘711’洪灾期间抢险费用以及停工期间的人员设备闲置费用,上述保险赔付与乙方无关。5.2乙方其他材料(脚手架钢管、碗扣支架、木模板、扣件)损失及机具损失由甲方协调乙方自行找保险公司定量定损,待保险公司最终将此笔费用赔付给甲方后,甲方才将保险赔付款给乙方或向乙方授权接收单位支付。5.3对于其他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本协议签订甲、乙双方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均已结清”。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述:《退场清算协议书》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配合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评审手续申请款项所制作的,对于配合办理评审手续在《谈判备忘录》中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义务条款中予以了体现;《退场清算协议书》是基于《谈判备忘录》中的要求,上限不超过1730万,所以双方并不是实际结算,而是根据上限金额进行的估算,甚至是虚假的金额;《谈判备忘录》中设定金额上限本身就不是正常结算会形成的条款,进一步表明《退场清算协议书》中的内容不是真实的结算而是特意制作用于特定的目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述:《谈判备忘录》中谈判达成的上限,实际上在《退场清算协议书》中确认的金额是超过上限的,《谈判备忘录》只是在谈判过程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文件,双方最终的合意应当以《退场清算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为准,且协议书中对于金额、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注明双方签署协议以后与工程相关的费用就已经全部结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结算产生,不存在虚列费用的情况;《谈判备忘录》中要求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配合完成评审手续是正当的义务,不能以此说明《退场清算协议书》是为了评审而制作的虚假文件。易佳陈述其只参与了《谈判备忘录》中关于利用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进行走账的部分内容的协商和签字,至于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在谈判中所确定的细节和含义,易佳均不清楚。 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制作了合同计价工程量清单等,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持有部分联系单,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因窝工、返工给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单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以上单据的内容已由《退场清算协议书》予以了覆盖,双方在结算时各自进行了妥协,包括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也造成了一些损失,双方系在各自妥协和让步的基础上签署的《退场清算协议》。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结算,不应再进行鉴定。 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制作了实际损失申报表,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申报表系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单方制作,实际的赔偿金额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理赔金额为准,理赔事宜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经委托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办理,根据《退场清算协议》记载的内容,保险赔偿金一部分由协议予以了确定,另一部分根据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应当支付给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7日,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711洪灾理赔委托书,委托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全权办理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损失的确认、理赔等相关事宜,保险公司赔款由项目部直接支付给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认为其虽然委托了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办理理赔事宜,但是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损失和理赔金额确定前应当经过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同意。 因案涉工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共计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26960896.45元。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遂宁市鑫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赔付包括清淤、材料、物资等合计赔款401591元
判决结果
驳回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武汉市君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娟 人民陪审员王亚君 人民陪审员胡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涛清
判决日期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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