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仁衡律师事务所与马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122执263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04
法院:贺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22民特703号民事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仁衡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马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支付代理费11500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12500元。申请执行人宁夏仁衡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88元,执行标的共计1258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某5695元,现申请执行人宁夏仁衡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2020)宁0122执2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旭旻
审判员高波
审判员张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赟勃
判决日期
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