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28执保127号
判决日期:2021-06-04
法院: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2225.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为本次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黔0628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22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21年5月17日送交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足额存款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暮云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022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田应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小玲
书记员贺正飞
判决日期
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