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
联系方式:0532-83306992
注册时间:2005-12-05
公司地址:青岛市平度市平古路78号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水利设施工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市政和管道工业与民用建筑;水泥预制件、家具门窗、五金配件制造;装饰装修;房屋维修;机械加工;公路桥梁建设;塑料制品加工;起重机械设备拆装、租赁,建筑机具租赁;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弱电安装;土石方施工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温室设备、农业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温室大棚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建筑劳务分包;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云拉弟与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105民初449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拉弟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平建公司)、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市中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拉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莎日娜,被告呼市中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平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云拉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青岛平建公司以及呼市中燃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定被告青岛平建公司以及呼市中燃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0日,青岛平建公司承接呼市中燃公司天燃气管道改造任务,在××苑施工过程中,青岛平建公司的施工人员未经允许私自将7千瓦的工程设备电缆接入原告家电路中。原告家人中午外出时发现有电缆接入,因不懂专业知识无法判断,遂主动询问施工人员是否接入的是其家中电路,被告施工人员否认并称用的是楼道公共电路。大约两小时后,原告发现家中电视画面出现连续闪动,电灯忽明忽暗,意识到可能出现电路问题,出门查看并联系懂电路的熟人帮助判断是否与家中电路有关,经专业人士判断确实是接入原告家中电路,原告拍照留存。施工方也承认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不熟悉专业知识乱接电线,引发这次事故。原告联系呼和浩特市供电局有关人员,工作人员称其是违反规定非法私自接电、用电,现场掐断施工队电源,责令其提交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用电。事后施工单位派出专业人士检查原告家中电路,发现原告家42寸电视不能正常启动,无法修理;另有老人用的保健按摩调温玉石床垫也无法正常工作,经工程队人员多次修理未果。在长达一个多月的修理和等待中,施工方人员的态度也逐步转为推托和应付。后原告及家人多次催促呼市中燃公司让其协助尽快解决此事。经协商施工方同意赔偿原告5000元现金及同等尺寸电视和功能相近的床垫。但时至今日施工方以各种理由推托始终不予赔偿,期间施工方负责人于某电话失联,无法联系。使得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施工方应承担雇佣无资质人员施工引发事故的责任。呼市中燃公司也应承担未履行监督和检查施工人员资质是否合格的义务,间接放任施工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原告损失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主要体现为赔偿现金1万元(包括5000元现金及同等尺寸电视和功能相近的床垫)。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遭受了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损害原告的上述行为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青岛平建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呼市中燃公司辩称,一、呼市中燃公司无过错,云拉弟不应该向呼市中燃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呼市中燃公司委托的施工单位青岛平建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且施工工程为总包工程,故呼市中燃公司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呼市中燃公司无过错,亦不能推定呼市中燃公司存在过错,故不应向呼市中燃公司主张承担赔偿责任。二、云拉弟主张的赔偿项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云拉弟主张的赔偿项目无证据支持,且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呼市中燃公司认为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日,呼市中燃公司(发包人)与青岛平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019财年燃气工程施工(民用户、公福用户、部分庭院改造、市政管线施工)施工单位入围项目;工程地点呼和浩特市区;工程承包范围为市政管网工程、户内安装工程、老旧小区燃气改造工程等;合同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合同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云拉弟开庭时陈述2019年10月10日青岛平建公司在进行天然气管道改造时因青岛平建公司私自将工程设备电缆接入云拉弟家电路中,导致云拉弟相关电器受损,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云拉弟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云拉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云拉弟负担,退还原告云拉弟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虹 二O二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格
判决日期
2021-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